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4 2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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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有哪些情形
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二、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如下: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三、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是什么
1.管辖: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
2.法院审理:公告3个月。公告从发出公告次日起计算。失踪成立,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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