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的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8-23 22:06:53 213 人看过

回避制度的理由有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等。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和回避后果。

一、回避制度的理由

回避制度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特殊理由: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是否适用回避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设定证人回避制度,因此,在诉讼中不可以申请证人回避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n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n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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