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女孩抚养问题未解决。生母事后将1岁的女儿丢弃至生父的档口离去,5年后生母又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
媒体昨日获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该案,最终男子获得女儿抚养权。
将亲生女儿丢至档口
杨先生与韦女士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大女儿杨一玉,2008年双方又生育小女儿杨小玉(两名女儿均为化名)。后来杨先生、韦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杨一玉抚养权归杨先生,无需韦女士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韦女士每年可以探视女儿5次。杨小玉由谁抚养则未明确说明并暂由韦女士照顾。
2009年8月,韦女士将小女儿杨小玉放置在杨先生卖香蕉的档口附近,观察半小时左右看无人抱养后离去。杨先生在韦女士走后抱起孩子并抚养至今。目前杨先生尚未再婚,大女儿杨一玉、小女儿杨小玉均随杨先生在中山居住。
生父独自抚养两女儿
如今为解决小女儿杨小玉的抚养问题,杨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杨小玉由杨先生抚养,抚养费由韦女士每月按800元支付至18周岁止。一审法院判决杨小玉由杨先生直接抚养,韦女士应按600元/月的标准向杨小玉支付抚养费。
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改判韦女士抚养小女杨小玉,杨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至杨小玉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以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杨先生、韦女士在离婚之时,理应将两位女儿的抚养问题处理妥当,更不应将女儿丢至档口,使得当时1岁的小女儿杨小玉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尽管事后杨先生抱回),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不宜改现状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本案中,杨先生与韦女士已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婚生女儿杨一玉由杨先生抚养,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提及女儿杨小玉的抚养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杨小玉自2009年8月起至今一直跟随杨先生生活,杨小玉已经习惯了该生活环境。其次,韦女士未举证证明杨先生抚养杨小玉不利于杨小玉健康成长。再者,现韦女士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儿,而且韦女士长期在江门、广西工作生活。若杨小玉由韦女士抚养,杨小玉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均发生重大变化,需较长时间重新适应新的生活及学习环境。综合杨小玉的生活状况、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家庭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虑,二审法院判决杨小玉由杨先生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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