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原鉴定项目有遗漏。2、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4、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司法鉴定程序根据该规定,主要分为两类。不管是初次鉴定还是补充或者重新鉴定,都有相关要求,这种要求不仅仅针对于鉴定人还针对于被鉴定的人或物,一旦程序不合法那么鉴定结果就可能不会被采用。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建议您直接咨询365网站的专业律师们。
司法鉴定可以跨省鉴定吗
可以异地申请。鉴定机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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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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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终局鉴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1-03-25补充鉴定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4)鉴定人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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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复核鉴定怎么复核河南在线咨询 2021-03-30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复核鉴定,是指专家委员会组织作出的鉴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复核鉴定。(一)公安司法机关对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二)当事人对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初始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核鉴定的。第二十五条复核鉴定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进行。申请人对初始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案件办理部门书面申请复核鉴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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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依据是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15补充鉴定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使鉴定结论更臻充实完善而在原鉴定基础上,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遗漏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弥补原鉴定的不足,保证鉴定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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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准予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2目前可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通过审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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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有什么区别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20重新鉴定属于对原鉴定意见的全盘否定,重新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做出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有可能和原来的相同,也可能和原来的意见相左。补充鉴定是基于原来的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于其中不明确,或者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内容做出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