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17:22:39 487 人看过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递交申请外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在实践中,一般法院要求债权人申请破产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说明债务人拖欠申请人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已符合破产条件,申请人因此以债权人资格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申请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明。

(3)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情况并附相应证据。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呈持续状态的有关证据。

(5)审计报告。(非硬性要求)可以提交债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存档的审计报告。

二、企业解散案件立什么案号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的法院管辖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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