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条件详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7:02:34 55 人看过

代位求偿权适用的条件包括:

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损害;

2、保险人已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限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法律规定,代位追偿权是保险法赋予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的法定权利。

构成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形成代位求偿权有两个必要条件:

其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正是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保险标的损失作了赔偿,才产生代位求偿的法律关系,保险人也才成为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主体。如果双方没有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就不会有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其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导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才享有向该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有了这项权利,才有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基础。如果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赔偿请求权,当然不存在权利的转移,保险人也就没有代位求偿的必要和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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