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8:56:24 49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ex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5

*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5

*

ex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5

*

87029030

10≤座≤19非柴油客车

5

5

*

87032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

3

1

降低税率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1

降低税率

87032230

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3

*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3

*

87032250

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3

*

87032290

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87032314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9

*

87032315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9

*

87032316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9

*

87032319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87032334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12

12

*

87032335

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

12

12

*

87032336

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

12

12

*

87032339

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12

*

87032430

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2440

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2450

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

20

40

提高税率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87032490

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3

*

87033140

排气量≤1升的越野车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3

*

87033150

排气量≤1升,≤9座的小客车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3

*

87033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87033230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9

*

87033240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9

*

87033250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9

*

87033290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87033330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340

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350

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390

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40

提高税率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87039000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

降低税率

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12

*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25

提高税率

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40

提高税率

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

0

0

*

87111000

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10

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20

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30

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40

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50

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3010

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87113020

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87114000

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87115000

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87119010

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0

0

*

87119090

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注2:备注栏中*号表示税率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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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2001]474号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8·15·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现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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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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