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关税[2008]7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ex87021092
20≤座≤23柴油客车
5
5
*
87021093
10≤座≤19柴油客车
5
5
*
ex87029020
20≤座≤23非柴油客车
5
5
*
87029030
10≤座≤19非柴油客车
5
5
*
87032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
3
1
降低税率
87032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车辆
3
1
降低税率
87032230
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3
*
87032240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3
*
87032250
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3
*
87032290
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87032314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9
*
87032315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9
*
87032316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9
*
87032319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87032334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12
12
*
87032335
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
12
12
*
87032336
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
12
12
*
87032339
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12
*
87032430
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2440
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2450
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
20
40
提高税率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87032490
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130
排气量≤1升的小轿车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的小轿车
3
3
*
87033140
排气量≤1升的越野车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的越野车
3
3
*
87033150
排气量≤1升,≤9座的小客车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9座的小客车
3
3
*
87033190
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
降低税率
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87033230
1.5升<排气量≤2升的小轿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小轿车
9
9
*
87033240
1.5升<排气量≤2升的越野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越野车
9
9
*
87033250
1.5升<排气量≤2升,≤9座的小客车
5
5
*
2升<排气量≤2.5升,≤9座的小客车
9
9
*
87033290
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87033330
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小轿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340
2.5升<排气量≤3升的越野车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的越野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越野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350
2.5升<排气量≤3升,≤9座的小客车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9座的小客车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9座的小客车
20
40
提高税率
87033390
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12
*
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25
提高税率
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40
提高税率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87039000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1
降低税率
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3
3
*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5
5
*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9
9
*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2
12
*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15
25
提高税率
其他型4升<排气量的其他载人车辆
20
40
提高税率
电动汽车和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载人车辆
0
0
*
87111000
排汽量≤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10
50毫升<排汽量≤1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20
100毫升<排汽量≤125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30
125毫升<排汽量≤1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40
150毫升<排汽量≤20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2050
200毫升<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87113010
250毫升<排汽量≤4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87113020
400毫升<排汽量≤5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备注
87114000
500毫升<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87115000
排汽量>80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87119010
电动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0
0
*
87119090
排汽量≤250毫升摩拖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排汽量>250毫升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10
10
*
其他无法区分排汽量的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3
3
*
注1:“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注2:备注栏中*号表示税率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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