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斯达投资公司案终审判决解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40:50 290 人看过

公司大股东千万不要漠视中小股东权利,因为小股东手中也有杀手锏,能拆散大公司。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厦门海斯达投资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海斯达投资公司解散。

此前,该公司因股东内讧翻脸,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几位小股东就起诉解散公司。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某桦介绍,在现实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和中小股东退出机制的障碍等问题极易引发公司僵局的出现。一旦公司陷入僵局、无法正常经营,继续下去将会影响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此时,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可以有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厦门中院新闻发言人说,本案的判决对厦门企业破解公司僵局具有指导意义。

事件回放

股东内讧僵局难破

几年前,原告李某红、林某兰、刘某豪、张某芬共同投资设立了海斯达营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红,公司董事会成员为李某红、刘某豪、张某芬,总经理为李某红。2006年,海斯达营养公司增资,一家科技公司及案外人A公司成为海斯达营养公司新增股东。新增股东后,各方所占股份比例调整为科技公司47.5%、A公司5%、刘某豪5%、李某红37.5%、林某兰2.5%、张某芬2.5%。海斯达营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燕。后海斯达营养公司更名为海斯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及2008年2月,海斯达投资公司两次召开股东会议,但未能达成股东会议决议,会议过程均进行了录像。另外,根据工商年检信息记载,海斯达投资公司在2006年度的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及全年服务营业收入均为零,全年纳税总额也为零,全年亏损额为175万元。2007年海斯达投资公司未进行年检。2007年,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红、林某兰、刘某豪、张某芬等四人移交公司资产;并分别起诉李某红、林某兰、刘某豪、张某芬等四人返还代垫出资款。此外,海斯达投资公司2007年还向法院提起李某红、刘某豪及科技公司竞业禁止纠纷案,于2008年向思明法院诉请李某红返还出资款纠纷案。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从作为第三人的科技公司成为海斯达投资公司大股东后,科技公司与同样为海斯达投资公司股东的李某红、林某兰、刘某豪、张某芬等四人长期处于不可调和的矛盾当中。海斯达投资公司也以李某红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或抽逃出资为由,向李某红、刘某豪提起诉讼。海斯达投资公司股东之间因为争吵和诉讼而导致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所应具备的人合基础已经发生动摇。

特别是科技公司正式成为被告海斯达投资公司登记股东之后,海斯达投资公司虽然于2006年12月及2008年2月份两次召开股东会议,但均未达成会议决议,甚至无法形成会议纪要,只能以录像方式记载会议过程,进一步表明股东之间分歧严重,公司无法通过股东会议做出或贯彻经营决策,无法达成会议决议,公司事务陷入僵局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此外,海斯达投资公司2006年度的营业收入为零、全年亏损额达175万元,2007年度又未进行年检等事实,充分说明海斯达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处于极端低潮甚至瘫痪状态,公司继续存续将使公司财产持续耗失,最终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厦门中级法院认为,海斯达投资公司已经具备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一审判决可以解散。一审判决后,被告及第三人不服,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省高院最终还是判决维持原判。

焦点争鸣

公司到底该不该解散?

原告:矛盾不可调解必须解散

原告四位小股东认为,海斯达投资公司的股东之间已经陷入不可调和的矛盾中,并导致其权力机构、决策机构陷入不能履行职责的困境和僵局;海斯达投资公司的经营也陷入停止的困境,其已成为科技公司及海斯达投资公司侵害原告利益的工具。海斯达投资公司的存续只会使作为股东的原告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海斯达投资公司已没有作为法人主体继续存续的理由和必要。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散被告海斯达投资公司。被告:具备发展可能不能解散

被告海斯达投资公司答辩认为,科技公司入股海斯达投资公司后,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海斯达投资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关闭停业、停止经营活动、公司瘫痪等情况。同时,任何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或意见分歧都是正常的。海斯达投资公司目前完全具备向前发展的可能,只要追回被抽逃的巨额资金,发展壮大足可期待。假如本案解散诉讼沦为原告逃避责任的工具,那么海斯达投资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则会遭到更为致命的侵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专家说法

小老鼠拿什么和大象周旋?

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郑某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正义理念不允许为了某些人的大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剥夺少数人的权利。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大股东由于出资多而比小股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于是理应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但是,正义的法律理念不允许大股东恣意妄为,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漠视、限制甚至剥夺中小股东的权利。当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公司财产,并将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时,公司就会成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于是,出于对正义的追求,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

当公司自己无力对内部矛盾进行处理时则须进行司法救济,通过请求法院颁发公司解散令的方式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正是这样的一个正义理念的具体化,它使大股东有所顾忌,督促大股东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否则利益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可能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在人们熟悉的寓言中,有一则小老鼠挑战大象的故事:聪明的小老鼠明知自己不是大象对手,但硬是与大象周旋,最后钻进大象的鼻子里。大象经不住小老鼠的折腾,最后不得不妥协。今天,小老鼠手里握着公司法,情景更不一样了。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

针对本案判决的法理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某桦。李法官介绍说,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

那么,应该如何判断公司僵局状态存在调和的可能抑或僵局无法缓解?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严重困难、重大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首先,要从人合性要素方面来判断,并以该判断作为主要依据。股东之间具有良好合作意愿和稳定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公司的正常运行也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如果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情感对抗,并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那么,股东之间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丧失,即公司存续的人合基础丧失,进而导致公司管理混乱、运行瘫痪。

其次,对于公司的资合性要素的判断,可从公司的经营状态已瘫痪,造成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方面来考量。因此,在公司内部力量无法平衡各方利益时,就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予以重新平衡。公司的司法解散正是对各方利益重新平衡的一项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6: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判决解散相关文章
  •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审批或审核)
    (一)项目名称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审批或审核)(二)审批依据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第6号);3、《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经贸部〔1996〕第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三)受理条件1、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董事会一致同意解散,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2、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3、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
    2023-06-06
    254人看过
  • 终审判决书以送达为准吗
    终审判决书一般以送达为准。终审判决的生效日期应采取送达日标准,并且应该是最后送达日为标准。判决书送达的方式一、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二、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
    2023-06-14
    117人看过
  • 天正侵权案尘埃落定斯维尔赢得终审判决
    在业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正工程软件公司天正建筑设计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有了终审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天正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天正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天正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并向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天正公司此次软件著作权侵权案涉及到软件核心技术的复制。面对败诉的结果,一方面天正公司形象受到质疑,另一方面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天正软件被判定侵权,使用户面临着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作为本次天正软件侵权案件的胜诉方,斯维尔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权追究侵权软件用户的法律责任,然而鉴于目前很多用户本身大多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和使用侵权软件,从目前斯维尔公司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来看,其已经充分考虑了用户的
    2023-06-08
    91人看过
  • 法院依公司法判决司法解散
    北京科威傲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成立后连年亏损,公司两股东无意维持公司,但另一股东王先生却对解散公司极力反对,为此主张解散的股东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公司解散。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于今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这也是海淀法院首次对一家公司适用司法解散。2001年12月,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泰州丰达公司和王先生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科威傲微公司。2004年4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向科威傲微公司颁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然而,科威傲微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均显示,该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为此,中科院半导体研究所和泰州丰达公司两股东认为,科威傲微公司继续存续只会使股东继续蒙受经营成本上的损失,于是主张公司解散。但王先生坚持认为,公司的经营亏损主要是其他两家股东对自己不断排斥和干扰经营所致,不同意就此
    2023-06-24
    91人看过
  • 公司解散跟公司终止一样吗
    公司解散,通说是指引起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而公司终止则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可见,公司解散,并非公司法人资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换言之,公司解散不过是公司终止之前的一个环节而已。在我国法律上,一方面,解散与终止的概念含混不清。现行《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可见,在《民法典》中,将依法被撤销和解散共同作为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而在《公司法》中却将被撤销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另一方面,关于解散、清算、终止三者关系的规定颇为混乱。
    2023-04-17
    446人看过
  • 公司解散投资款是否还要分配
    一、公司解散投资款是否还要分配公司解散的,投资款是不要分配,要看公司清算后是否有财产剩余而定,公司清算有财产剩余的,应该分配给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二、什么是清算组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
    2023-04-20
    429人看过
  • 二审审判长详解“新交法第一案”终审判决
    行人违法司机采取措施应变故减轻责任采取措施如无不当司机责任将低于50%目前的三者险应属强制险保险公司当赔保险公司不合作司机可据终审判决起诉降低精神抚慰金缘于行人违法因素较大12月5日,行人非法穿行北京二环路被奥拓车撞死一案,在无数争议中一槌定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减轻司机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赔偿死者家属10.08万元,判决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泰保险)进行追偿。终审虽定音但争议还在,且又产生新的模糊。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案的二审审判长张军,让她来解析这份有特殊意义的判决。保险公司为何要赔偿5万张军介绍说,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保险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之赔偿义务。在现有情况
    2023-04-22
    186人看过
  •  公司是否最终解决案件?
    本案的终本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无法将本案完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暂时做出的一个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终本,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它的主要目的是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无法将本案完全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暂时做出的一个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终 本 案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执 行 终 结 ?终本案件是指经过审判程序,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并且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案件程序,案件执行终
    2023-09-11
    116人看过
  • 无法解决僵局可判令公司解散
    美奂公司诉欲望公司及林植解散公司纠纷案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解决公司僵局可判令公司解散原告厦门市美奂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美奂公司)与被告林植于2004年11月29日签订了《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欲望都市(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下称欲望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1万元,双方各占50%股权。由于被告欲望公司处于营业亏损状态,2005年11月25日,被告林植未经原告美奂公司同意以欲望公司名义与南国春公司签订合同书,将被告欲望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承包方式交由南国春公司作为酒店经营场所,被告林植作为欲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2005年11月,被告欲望公司经营活动报停,其公司经营场所由南国春公司作为酒店经营场所使用。由于被告欲望公司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每半年召开定期会议或根据股东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亦无股东会决议产生,且被告林植和欲望公司均未向原告美奂
    2023-06-09
    266人看过
  • 公司可以通过解除公司的投资协议来解散吗
    1、公司是否可以通过解除公司投资协议而解散解除公司投资协议不是解散公司的理由。因此,公司不能通过解除公司的投资协议而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可以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依法申请解散,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吊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给股东利益
    2023-05-07
    384人看过
  • 海淀法院首次受理公司解散案件
    新出台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解散公司,这在旧公司法中是没有规定的。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两起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这是新公司法出台后海淀法院受理的最早两例要求解散公司的案件。在原告操先生诉被告薛先生一案中,原告诉称,2004年10月两原告与两被告作为四位股东共同成立了北京亿盾科技有限公司。两原告各自出资5万元占股权的25%,两被告则以专利技术红外线智能保险柜和非专利技术防拨撬锁销入股,占股权的50%。原告足额认缴出资后,被告却不将入股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转入公司,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解散北京亿盾科技有限公司并由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在原告柯先生诉被告北京耀*宏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耀*宏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胡先生一案中,原告认为,北京耀*宏展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先生欺诈原告注册登记公司,并利用其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关联关系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利用
    2023-06-09
    273人看过
  • 聚焦:海外维权的第一案将终审判决
    备受关注的中华老字号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恶意抢注商标案将于4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王致和德国商标维权案律师沃尔夫冈博士29日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对二审判决结果充满信心。2006年7月,王致和集团到德国注册商标时发现,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德国欧凯公司注册。2007年1月,在双方协商未果后,王致和集团在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向欧凯公司提起诉讼,追讨其商标权。2008年2月25日,在一审败诉的德国欧凯公司向德国慕尼黑高等地方法院提出上诉。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维权第一案。
    2023-06-07
    473人看过
  • 终审判决能否被推翻:案件审判终结后
    案件终审后,是否能翻案,应当根据再审情况进行确定。案件进行终审后,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再审后,发现判决或者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可以翻案,不存在错误的,应当维持原判,不能进行翻案。刑事案件翻案期限多少刑事案件如果是错案,法理上没有时间限制,都是可以申诉要求改判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纠正。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等对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止裁判的执行;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2023-07-10
    366人看过
  • “万客来”案终审判决
    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曾在郑州商界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省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侯世安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一案(本报曾有报道)最终尘埃落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侯世安无罪。2000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耕地,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侯世安被刑拘,同年8月19日被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共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3项罪名,去年6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了其前两项罪名,判处被告有期徒刑6年,罚金100万元。侯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世安所占用土地已非耕地,且其行为已履行了手续,不构成犯罪。万客来实业有限公司在注册之前已经有大量资金投入,该公司并非空壳公司,也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等严重后果,且该公司现仍在经营中,故侯亦构不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省高院最终判决,撤销原判,侯无罪。
    2023-04-25
    131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清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判决解散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散某一团体或组织。这是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情形。... 更多>

    #判决解散
    相关咨询
    • 公司可以解散或终止投资协议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7-07
      解除公司投资协议不是可以解散公司的事由,因此,不能以解除公司投资协议为由解散公司。如果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情形时,才可以解散。
    • 公司法院解散案件多久能下达解散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4
      1、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2、因公司解散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中海信达担保公司怎么投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3
      中海信达担保公司与其他担保公司一样,不得对外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理财,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能进行融资性担保业务及经许可的其他担保业务。不得对外不特定的人宣传投资、理财业务;例如在门面放上张贴投资理财的广告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郑州前几年因非法集资后果引发的担保业整顿状况,应引以为鉴。 投资需谨慎,特别是防范非法集资。 投资过程中做好三控:事前调查,贷后跟踪,风险预警。
    • 如何判决公司法人解散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4
      判决公司解散后这样处理: 1、成立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
    • 公司法院判决后公司怎么解散?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21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