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00:50:19 55 人看过

一、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面是关于《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履行全部药品委托生产审批职责,总局不再受理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自2014年10月1日起受理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其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照《规定》执行。之前受理的,按原有规定审批。

总局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由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对于《规定》新增加的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已经批准的,在《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可继续生产,有效期届满应停止委托生产,并不得再审批。

二、委托生产是对现有药品生产的补充,是解决市场供应不足,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暂时性措施。只有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申请委托生产。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把握委托生产的原则和审批标准。

三、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未通过认证的,一律不批准其药品委托生产申请。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规定》,把握新的要求,督促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严格执行《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五、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程序和要求,完善管理系统,加强对委托生产审批的管理;应配备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承担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工作,强化责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

六、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将药品委托生产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对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

七、对于跨省的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要求做好配合和衔接,通力协作,严格审批,联合监管,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于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八、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委托生产审批、监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上报审批相关信息。要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审批和监管情况上报总局。

九、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培训、开展考核评估、适时开展督查等,确保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8日 12: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相关文章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畜牧(农业、农牧)厅(局):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为满足兽药使用需求,以人用合格药品弥补兽药品种不足时,采购的人用药品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加盖“兽用”标志,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经销假兽药进行处罚。凡未加盖“兽用”印章字样的,视为非法经营人用药品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必须对其所采购的人用药品在购进或入库时加盖“兽用”印章。“兽用”印章应加盖在所购人用药品的外包装箱上和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瓶、袋)
    2023-06-07
    171人看过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象有哪些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象是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024-04-23
    477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实施(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02〕437号)规定:2002年12月1日以后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补充申请,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全部结束以前,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鉴于目前药品批准文号换发工作基本结束,经研究,现将上述补充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凡已换发批准文号的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的规定审批。符合规定的,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于5日内将申请表、批件(含附件)及其电子版报药品注册司备案。药品注册司收到备案文件2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
    2023-06-09
    256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等式样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等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自2011年4月1日起受理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申请,按照本通知执行。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式样)?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式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
    2023-06-09
    447人看过
  •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现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照“成熟一家,推行一家”的原则扎实开展,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二○○六年八月四日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为加强药品市场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和家庭过期药品随意丢弃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进一步遏制非法收购药品不法行为,使回收过期药品的长效机制落到实处,保证药品质量和群众用药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过期药品的回收原则1、定点回收。按照“三统一”的原则进行回收活动。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统一印制“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封条;统一清理方法与程序:居民将家庭过期药品送往就近的回收点放入回收箱,回收箱由药监部门统一封存。2、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标签。3、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4、药品监
    2023-06-06
    237人看过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实施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川食药监安[2011]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为推动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解决当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国家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食药监办[2010]1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一、中标的基本药物进口品种生产企业,应根据不同的包装情况,按期做好入网、赋码和核注核销工作。进口生产企业、基本药物生产企业2010年入网数字证书年服务费(300元/把/家企业)由省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支付,具体名单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统计为准。二、部分最小包装印(贴)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管理。根据《补充通知》中规定,对于无法在产品最小包装上加印(贴)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的品种,企业应向所在地药监部门申报并签署意见后,向省局安监处提出申请,提
    2023-06-07
    79人看过
  • 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谁负责管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2023-07-13
    211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为了做好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我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注意在实施过程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2023-04-24
    351人看过
  • 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药品、压力容器等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苏州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区负责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商检、卫生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023-06-14
    243人看过
  • 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8-2执行日期:2006-8-2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科:现将《滁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在今年10月底前配齐法制审查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市局人事教育科。二、市局将组织开展法制人员的培训工作,为做好法制审查工作打好理论基础。二○○六年八月二日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法程序规定》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核审机构对同级办案机构承办的已立案并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书面审查、复核。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2023-06-06
    358人看过
  • 销售假药罪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对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销售假药罪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对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1、客体方面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对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建立了一套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用药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制度的侵犯,并同时危害到公众的身体健康。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
    2023-04-13
    112人看过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3日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规定本规范所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的活动。规定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
    2022-11-16
    202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人[201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2010年8月29日,作为中越建交60周年暨中越友好年系列活动的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圆满结束。?此次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共有3000名越南青年和国内17个省区市56个民族的2.9万名青年参加,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范围涉及柳州、桂林、北海、钦州、防城港、百色、崇左、南宁等8个市。为圆满完成保障任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团结拼搏、迎难而上,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有效排除安全隐患,对上述8个市的29个接待宾馆饭店和其他活动场馆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了中越青年大联欢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对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一、对药品广告怎么监督管理药品广告监督主体是广告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药品广告由药监局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
    2023-06-12
    362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
    词条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更多>

    #保证
    相关咨询
    • 第47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2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什么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4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