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某物业公司职工,具体工作为清扫某路段马路,双方签有3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某工作10个月后因家中有事,即不再到公司工作,后一直由其丈夫林某替其完成清扫马路工作。林某替陈某工作达8个月之久,后在清扫马路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无责任,肇事者全责。林某在工作过程中,每日接受该物业公司的监督和工作量检查,工资发放仍打入陈某的工资卡内,物业公司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
林某的家人要求认定林某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物业公司则认为林某系替班,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接受物业公司的日常巡查和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清洁路面工作,林某从事的清扫马路工作是物业公司主要的工作内容,双方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条件;关于物业公司发放工资是打到陈某工资卡内的问题,因陈某没有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劳动报酬,该工资是实际劳动者即林某的劳动报酬,因林某与陈某系夫妻,用陈某的工资卡为林某发放工资亦在情理之中;关于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问题,因陈某未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物业公司在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内未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该劳动关系的未解除并不能否定物业公司与林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与林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评说
长期替班视为用人单位默认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有三方面值得考量:一是替班时间的长短;二是公司对替班是否明知;三是被替班劳动者劳动法上的保障是否实现。
本案中,林某长期替班达8个月之久,且期间每日均是林某上班,林某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按时上下班,完成工作任务,劳动者是林某而非陈某。而替班具有短期性、临时性,本案应认定实际劳动者林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公司每日有值班班长进行工作巡查,对长期由林某完成工作任务是明知的,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默认林某的行为,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实际情况,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此外,公司并没有为陈某交纳社会保险,陈某在公司并没有享受到《劳动法》的特殊保障,一方劳动关系中止,一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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