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如何应对隐名股东的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43:35 101 人看过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风险如下:

1、是隐名投资协议无效,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隐名股东要行使股东权益,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

3、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不能以名义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无论是公司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国家法律制度并未规定,成为某家公司的股东以后不能跟其他人再合伙开办公司了,只是股东所投资的公司,不能跟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是一致的,这样就容易损害到本公司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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