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3.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5.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6.建立举报制度。
7.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9.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0.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11.组织事故调查。
12.事故信息发布。
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哪些情况适用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若审理后被无罪释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
2、《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是: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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