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诉讼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方法综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6 21:40:33 325 人看过

第三种方法:以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诉医院违约赔偿。

医疗契约的成立于一般契约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合意而成立,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的赔偿6年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约3万元。所以死亡一人赔偿额为35500元整。所以走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对哪方有利已不言而喻了。

B、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或律师一旦接到这样的结论首先就很泄气而斗志全无,因为《条例》第4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对医疗纠纷不太了解的律师往往就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处突破,自己潜意识里就跳不出这一条款的阴影。殊不知这一缺陷条款已被民法理论界批的体无完肤,已早被司法界抛在一边弃置不用了。个别律师高手会另辟蹊径以侵权起诉。但此时院方会以鉴定结论为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或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或以: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而造成不良后果、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的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无过错输血感染、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为由而主张免责。

所以,我认为:不论鉴定结果如何,都对院方有利。

第二种方法:不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以侵权起诉,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院在病人的整个医疗过程中不可能不犯错,只要找到个别关键错误对结果有利,则基本胜券在握。如无把握也可不申请鉴定,让院方承担自己的举证责任。这会使很多院方负责人和律师无从下手,就像要求一个普通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过去一年没干坏事一样。这根本无法证明,但拿不出证据就推定你一定干了坏事,院方就陷入了这样一个法律陷阱,不容易爬出来。

还以上述宫外孕少女死亡案为例:经司法鉴定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或无鉴定但医院举证不利,无法证明其无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按照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19条医药费、20条误工费、21条护理费、24条营养费均因实际住院仅五天忽略不计;22条交通费、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约为500元,25条残疾赔偿金、26条残疾用具费无,27条丧葬费为5000元,28条被抚养人生活费同上所述五;29条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200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64元赔20年为165280元。本案合计200780元。

由此可见本案按侵权之诉所得赔偿是按医疗事故之诉所得赔偿的5.66倍。患方医方该如何作无需再说。但院方被拖入侵权之诉也不是完全被动挨打的,也可以利用对方律师和基层法院普通法官对医疗纠纷的不精通,通过一些诉讼技巧将诉讼引导上医疗事故之诉,从而转败为胜。

第三种方法:以双方构成医疗服务合同,院方违约为由诉损害赔偿。此种方法最不容易为双方所用。因非书面合同,条款不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所以虽然法律上对合同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但实际中双方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竞合时都毫不犹豫的选择了侵权之诉,大量的法学专家和法律界专业人士也都会如此推荐。

但笔者对这种惯常做法不敢苟同。有时针对不同的案情,患者或院方选择合同之诉完全是上上之选。

一、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一般有哪些

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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