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9〕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健康规范开展,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援助,使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无偿法律帮助,促进社会和谐和文明进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开展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崇高社会事业。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和经费保障为着力点,狠抓法律援助基层基础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和满意度,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体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实现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二)对所有来访人员一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三)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均可申请并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通过法律援助解决信访案件,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信访案件。在化解社会予盾纠纷、息诉罢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明显的成效,使法律援助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五)基本形成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务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化程度明显上升,法律援助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
(六)要达到群众满意,通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的开展,为群众解难,为政府分忧,使群众对党委、政府关注民生、维护人权的执政理念有更积极的评价。
三、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以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为切入点,重视强化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今年作为法律援助宣传年,做好以下宣传工作。
1、拓宽法律援助宣传渠道,坚持经常性的宣传。在数字、平面、网络等媒体上开辟专栏,做好大众宣传,建立法律援助应援尽援信息简报,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抓好重点部位的宣传,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劳动仲裁、信访、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工、青、妇、残等部门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并协调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律援助告知。
3、注重目标群体,抓好重点对象的宣传,加大对农民、农民工、困难职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宣传力度,每村(社区)有一个法律援助宣传栏。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
1、各县(市、区)要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占一定比例。
2、加强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以保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3、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各县(市、区)要配备必要办公用房和办案设备,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60—90平方米。
4、各县(市、区)要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接待室。
(三)扩大法律援助办案力量,确立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1、律师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合理调配。要以社会律师为法律援助主要实施力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律师公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要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制度,确保办案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2、各县(市、区)要积极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要在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同时,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律师资源不足的有益补充,指派其办理与其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事项。
3、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团体、高等法律院校等社会组织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壮大法律援助社会力量,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法律援助、关注困难群众的社会氛围。
(四)采取便民利民措施,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
1、开通统一号码为“12348”的法律援助专用咨询电话,由专职律师值守电话,接待群众的所有来电咨询,并规范值班制度,确保服务水平。
2、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直接受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
3、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建立困难群众资料库,凡库内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五)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是: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10、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1、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党委及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为: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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