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词女方
李某离婚案代理词
2008年07月25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南阳通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张光山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由依法不能成立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得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当事人经过一年多的相识相爱,彼此了解相互接触,然后结婚,应当说婚姻基础牢固,至于婚后感情,原告诉状中认可婚后感情良好,在此不需细说,下面主要说一说本案离婚的原因:
代理人认为:本案是由于原告家庭对于乙肝疾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由此引起连锁反应,原告家庭单方面挑起的纠纷和恰好发生在期间的大字报事件无端地或者是出于离婚的目的强加于一个弱女子本案被告身上。
在小孩出生以前,夫妻恩爱,家庭关系和睦。家庭关系出现变化时,被告在原告家的生活,过到了被查出是乙肝携带者之后及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代理人认为,虽然这时家庭关系出现裂痕,但裂痕是单方面形成的,这时的原告方仅仅是认识偏差问题,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更是一个无辜者,只要解决认识问题,家庭关系理应和好如初。
由于乙肝问题对原告家庭的心理影响,引发了原被告双方家庭间的一场纠纷,且不论原告用大闹、纠集之类的话来夸大其词、无中生有,客观的讲,这场纠纷是发生在原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与被告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作为离婚诉讼,讲的是夫妻关系,夫妻矛盾,这场发生在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根本就不应成为离婚的理由。在这场纠纷中被告除了为父亲遭受的侮辱要喝农药寻死外,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因为生性懦弱,只会伤害自己的女人,怎么会攻击别人?这句话同样可以用到接下来谈到的大字报事件上。
被告听说一夜间出现的大字报这件事,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因为它恰巧发生在双方家庭产生矛盾之际,让人产生联想事很自然的事情,被告当时就感到这个贴大字报的人是可能要帮倒忙了。代理人接受被告的委托后,被告一再向代理人表示,决不是被告及家人所为,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傻事,本代理人无意探其究意,只想讲一下自己对此事的看法:第一、代理人不知道大字报里讲的东西是否属实,但不管是否属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本不必大动肝火,更不该无端迁怒到自己的爱人身上,原告在诉状中向被告大动肝火,实际上总为莫须有的事大动肝火的是原告家庭;第二要说的是:假如大字报的内容属实,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告及其家人不可能说,但不能保证别人不说,一旦有人说了就怀疑这个那个,并付诸行动,比如本案因怀疑被告而要与被告离婚就没道理了;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大字报的当事人,一个是无从知晓的写大字报的人,一个是陈风勤,与本案风马牛不相及,拿此事为离婚说事,实在事没事可说,实际上原告也真的无事可说。
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并且本案被告没有参加的家庭纠纷;一个莫须有的张贴大字报罪名,一段有意或是无意的所谓分居事实,成了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很显然,这些依法不能成为离婚的原因。
(二)代理人根据原告叙述的事实,结合其提供的证据,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一下本案形成诉讼的原因:
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2月初,原告到广州打工,同年12月17日,原被告结婚一周年纪念日,有人搜集奶粉袋子和大字报,用相机照了下来,然后静等时机的到来。2007年12月14日,在原被告结婚三周年之际,迫不及待的写下了诉状,这个两年前就谋划离婚的人肯定不是本案原告,因为原告当月初已经去了广东,是有人棒打鸳鸯,这一细节,代理人提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三)小孩抚养问题
对此问题,答辩状中作了较为详细的答辩,当庭又出示了小孩健康成长的照片,相信法律自由公断,不再发表详细代理意见。代理人再次提出要求,由被告继续抚养小孩,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二、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协议分割
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双方自愿,而且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是子女、父母或者是其他的财产。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三、离婚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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