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
(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贷款行申请抵押贷款,需提交下列资料:
1.农户
(1)借款申请书;
(2)其配偶须签注同意借款意见(含个人独资类型的农业企业);
(3)借款人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长丰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鉴证书;
(5)县农委牵头组织的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6)投资人的投资证明材料;
(7)地上附着物经营面积、品种及效益等情况说明;
(8)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9)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调查: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管理办法开展信贷调查及办理相关手续。调查过程中应审查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还款来源、拟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情况、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以及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抵押的情况、押品的评估价值是否真实等。
(三)贷款审批。该项贷款由贷款行独立调查研究、审批发放。
(四)合同签订。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五)抵押价值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县农委和贷款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评估报告。
(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登记申请应由贷款行和抵押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
(七)贷款发放:贷款行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八)贷款本息归还:按季收息,按借据利率全额收回贷款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第五章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四条
抵押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抵押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贷款行客户经理的陪同下持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五)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六)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双方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原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贷款行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抵押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抵押权登记自动失效。贷款行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贷款行客户经理按贷款行《信贷业务跟踪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走访客户,严格监控借款人信贷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同时,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时关注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七章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行及时进行依法处置,对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附着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
(三)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行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五)其它合法形式。
第二十一条贷款行在依法处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由县农委协调就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涉及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和县农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县农委不定期向贷款行通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并向贷款行推荐符合本办法且有抵押贷款意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贷款行向县农委征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及其基本状况等信息的,县农委予以积极配合。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也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主要核心的内容是明确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以及明确贷款的流程,明确上述流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就形成了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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