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11 15:56:50 450 人看过

27日,孙某与刘某订立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某从刘某处承租位于五莲县城解放路北段的门面房两间用于经营药店,每年租金2万元,租期自1日起至1日止;如刘某在租期内用房应提前60天通知孙某,并退还孙某预交的租金,负担孙某的营业损失和迁移费用;房屋租赁期间如遇拆迁,刘某应立即通知孙某,并按天数退还租金。后因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经协商,孙某与刘某18日订立协议,约定:孙某腾空房屋;刘某赔偿孙某商业损失费,房租、押金共计25800元,并于当日为孙某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孙某商业补偿费、房租、押金总计25800元整,31日前付清。后孙某按约定腾退承租房屋,刘某30日给付孙某5000元,未给付其余20800元。在审理中,刘某以孙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协议和欠条,并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孙某与刘某订立的协议及刘某出具的欠条均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及欠条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刘某关于协议及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孙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腾退房屋的义务,刘某理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孙某要求刘某给付欠款208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某的行为是否是乘人之危?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民法典的规定,乘人之危应符合以下标准:

1、意思表示不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在外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的意思是不一致的。在判断乘人之危的时候,考察的是被乘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属于不真实,也就是指行为人在外做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的意思是不一致的,才是乘人之危的判断标准之一。衡量被乘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关键看其目的意思、法效意思与表示行为是否一致,并结合意思形成的原因来判断其效力。

2、被乘危人处于危难之机

所谓危难之机,是指被乘危人或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处于人身、财产、名誉等将要受到重大损害的转变之时。乘人之危判断因素中的“危难之机”的形成不考虑是否由乘危人造成。如果被乘危人处于危难之机的形成是乘危人造成,然后乘危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被乘危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被乘危人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如果被乘危人处于危难之机的形成不是乘危人造成,而乘危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被乘危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被乘危人利益的,同样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3、乘危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被乘危人的利益

在乘人之危中乘危人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此处的不正当利益应该是指如果被乘危人没有处于危难之机,被乘危人就没有可能获取的利益。乘人之危中的的不正当利益有的是因为被乘危人面临困境,而内心主动接受乘危人的条件而降低自己所得,进而使乘危人多得的利益,也有内心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所得利益而被动接受对方苛刻条件的从而使乘危人多得的利益的。那么一概把这种产生不正当利益的结果归责于乘危人是不科学的,更不应仅从双方合同字面意思的解释来判断乘危人所得利益的不正当性,因为造成乘危人所得利益的不正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在本案中,刘某与孙某重新订立协议所约定的刘某赔偿孙某商业损失费、退还孙某房租、押金等项目并不具有不正当性。根据当时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案件发生地的大规模拆迁大背景下,孙某都应该得到这些利益。孙某与刘某重新订立协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而做出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

因此,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8: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37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至2005年间,黄某某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石油分公司”的公章,与北京市某急诊抢救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先后向该中心销售柴油426654升,应结款为人民币1372995.74元。至其被抓获归案前,黄某某从该单位结走款项计人民币1311632.05元,余款61363.69元尚未结清。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无证经营成品油,且在所销售的油品中掺杂、掺假,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和225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较重的罪名,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如下:(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
    2023-05-31
    221人看过
  • 乘人之危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1、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2、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某种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而不包括政治上、文化上等方面的急迫需要。由于乘人之危是一方乘他方危难或急迫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不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二)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合同大
    2023-03-13
    302人看过
  • 合同是否能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成立?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乘人之危合同怎么认定乘人之危订的合同的认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行为人利用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订立的合同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
    2023-07-06
    106人看过
  • 本案律师刘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2007年4月26日,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栏目刊登了李晓东撰写的《本案律师刘某的行为成何罪》一文,案情如下:陈某以谈恋爱为名,将本单位女同事张某引诱至郊外的公园里强奸了张某,第二天张某告发了陈某,陈某被抓获。律师刘某为陈某的亲属为陈某聘请的辩护律师,刘2007年4月26日,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栏目刊登了李晓东撰写的《本案律师刘某的行为成何罪》一文,案情如下:陈某以谈恋爱为名,将本单位女同事张某引诱至郊外的公园里强奸了张某,第二天张某告发了陈某,陈某被抓获。律师刘某为陈某的亲属为陈某聘请的辩护律师,刘某出庭前去看守所里探望陈某,见陈某心情郁闷,愁容满面。于是刘某心生一计,教唆陈某让其在看守所里秘密伪造了多份陈某写给张某的求爱信。其后在法庭上律师刘某以所谓多份陈某写给张某的求爱信为证据,声称女同事张某和陈某当时确实是在公园里谈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的一时激情所致,是自愿的;且陈某在被告席上
    2023-06-06
    243人看过
  • 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原告江西省景德镇市工商银行某办事处下属储蓄所实行柜员制,柜员在电视监控下操作(分柜台内外两台摄影机录像),收付由一人负责。2000年3月4日上午9时,被告袁某到该储蓄所填写取款单700元,并将钱取走。原告职员当天下午发现储蓄所出现差错1300元,遂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被告多领取了现金1300元,于是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被告不予承认。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1300元的不当得利。在审理中,该监控资料经省检察院作技术鉴定得出结论,原、被告当时收付现金经过属实,且该行柜员从抽屉中取出百元新版现钞两沓,数钱次数为6次。同时,法院请专业人员介绍,了解到柜员点钞为侧面点钞,一般侧面点钞为三指以上。被告对此提不出反证。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审判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鉴定材料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取得了1300元的不当得利,录像资料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前提下拍摄的,银行职员点钞习惯因人而异,
    2023-06-08
    75人看过
  •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
    李某唆使王某盗窃罗某所有的一辆欲转让的汽车,并将罗某的住址和电话告知王某。王某和罗某联系,并表示欲购买其汽车。王某在试车时趁机用橡皮泥复制了罗某的车钥匙。后发现该车钥匙型号不对,王某又以试车为名找到罗某,并对车上的罗某说:“你的车怎么后面冒黑烟了?”罗某下车查看时,王某驾车逃走。[分歧]本案李某的教唆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教唆王某进行盗窃,而王某在盗窃预备阶段转化为抢夺,并且李某教唆盗窃的行为与王某的抢夺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的行为是教唆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教唆的未遂。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王某接受了李某的教唆并实施了偷配和试用车钥匙的盗窃预备行为,因此李某和王某二人构成盗窃共犯,即李某是教唆犯,王某是实行犯。由于王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预备,并且王某的行为在盗窃预备阶段转化为抢夺,那么李某关于盗窃的教唆只能是未遂。依据
    2023-05-31
    464人看过
  • 如何认定乘人之危及其构成要件
    一、如何认定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合同认定应当为: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不过,危难并非因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不法行为人乘人之危要求受害人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而订立了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乘人之危的行为,往往使受害人被迫接受对自己十分不利的条件,订立了某种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合同。而不法行为人则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并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
    2023-05-06
    142人看过
  • 本案中债权人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案情:许某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经法院调解,许-应于2003年3月25日前清偿完毕。履行期限界满后,许未主动清偿,经陈某多次追索亦分文未得,陈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一天陈某路过许住处时,顺便进许某屋内欲要许某还钱,但陈进屋后房内空无一人。他便来到许的卧室,用室内的一把镙丝刀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8500元,便悉数拿走。陈某回家后,当即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了法院的执行人员和许某,称用该款抵债。评析: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一、陈某乘许家中无人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二、陈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属数额较大。三、陈某和许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陈若发现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向法院报告,由法院执行人员予以扣押,而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
    2022-12-02
    479人看过
  • 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案情]2003年3月,袁某与邻居间因财物权属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向该村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金某进行调查。金某又在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下,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出具一份有关该财物所有权证明的书证,但该份书证法院最终并未作为定案证据采用。后袁某在这起民事诉讼中败诉,其便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于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这一份证明所致,进而怀恨在心。2006年8月15日16时许,袁某在其村南北中心路段拦下驾驶摩托车的金某,用铁锤等物将摩托车油箱、发动机等部件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其损失价值人民币1454元。袁某在案发后已赔偿了全部损失。[评析]本案中袁某针对金某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存在争议。持袁某的行为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意见的人认为:证人应当是自然人,单位、团体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因此该村民委员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院出具证明的行为是作证行为,但该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刑事诉讼
    2023-04-24
    116人看过
  • 乘人之危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
    2023-06-14
    299人看过
  • 商标抢注乘人之危属于侵权行为吗
    属于侵权行为。商标抢注是以逐利为目的,以非常手段预先注册他人在这一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3-05-03
    483人看过
  •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一、案情简要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30日下午2点30分钟左右,博厚镇政府干部王某、张某根据镇政府的安排到博厚镇武新村征收农业税(指公购粮税,于2005年1月份取消征收),王某、张某到被告人李某家对李某(1969年出生)所欠农业税款之事进行教育和催缴,李某不肯交纳税款,反而殴打王某,并持钩刀要追砍王某,因其家人和村干部的劝阻,王某才得以离开现场,致使王某、张某无法收取税款。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二、争议焦点对李某的行为定性,合议庭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博厚镇政府受博厚镇农业税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博厚镇农税所)的委托,安排王某、张某到武新村代征农业税,王某、张某对村民李某所欠的税款进行催缴,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李某殴打王某,并持刀要追砍王某,李某的行为阻碍了王某、张某工作的进行,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
    2023-06-19
    320人看过
  • 孙某的行为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一、案情2004年11月,王某承包本村村委所有的石灰窑,承包期为四年,双方约定,王某每年向村委交纳承包费8000元。王某经营二年后,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遂将该石灰窑转给孙某经营。孙某在向村委交纳了当年的承包费并经营一年后,因石灰质量不过关,销售困难,不愿再继续承包。2008年4月,村委因王某欠交承包费8000元未付而向法院起诉。王某答辩时称,已将石灰窑转包给孙某承包,其与村委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村委应向孙某索要承包费,故请求驳回村委的诉讼请求。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承包费,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王某在承包石灰窑期间,已将石灰窑转给孙某经营,村委虽未与孙某订立合同,但接受了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的承包费。据此,村委与孙某之间已形成新的承包合同关系,王某与村委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因此,法院应驳回村委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以自己的名义交纳承包费,是第三
    2023-03-03
    131人看过
  • 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8)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路过长沙市长岛饭店时,见大厅内有许多人在进行广告招商,便来到“成都艺园广告有限公司”摊位,自称是湖南南洲酒业公司的业务员,来参加秋季全国糖酒会、给公司做广告宣传。成都艺园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接待了孙某某并为其安排了食宿。次日14时许,孙某某在张某某的办公室内上网,发现其办公桌抽屉内有一台三星W62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
    2023-06-11
    21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行为;(3)胁迫缺乏正当性,即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4)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二、乘人之危构成要件有哪些(1)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2)合同一方乘人之危;(3)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有法律效应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5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论秘密取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1
      行为属于盗窃,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只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r如果对方为有权占有,则侵犯他人对物的占有权。如果对方为无权占有,则属于自力救济。
    • 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的要件?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构成乘人之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急迫需要是指情况紧急而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动、服务等,紧急危难包括生命、健康的危难,也包括经济上的窘迫;其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再次,表意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至于表意人实施的行为,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拒绝对方
    • 合同法乘人之危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8-21
      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