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1 02:09:32 381 人看过

一、诉讼的时效中止的情形

在时效期间的剩余六各月份之内,如因以下所述的局限阻碍,无法行使必应的权利主张,那么此期限将会终止:

(一)不可避免的外力因素;

(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的这类人群并不存在合法授权者,或他们的合法授权者若已离世,丧失行为能力,甚至失去了代理权;

(三)继承启动之后并未明确确立继承者,或是遗产的管理者尚未明确;

(四)享有权利的一方受到了负担义务之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制约;

(五)以及其他任何会致使享有权利的一方无法行使权利主张的内在障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诉讼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为倡导诉讼,您需要向拥有相应司法权力的法院立案庭提交正式的诉讼请求书或诉状;紧接着,该法院将对您的申请进行详细审核。若通过评估,这将意味着您已经满足了立案的所有条件,法院届时会通知您在收到通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只有在您交付相关费用之后,法院才会正式受理您的案件;随后,法院会在正式受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诉讼状副本,并给予其十五个工作日的答辩期限。在此期间,法院还需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事宜;

此外,如果您希望申请财产保全,法庭亦可以根据您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从裁定下达当日起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然后,法院需要为案件安排开庭审理的日期和时间,在这之前,他们会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日期、地点以及负责法官等关键信息;对于有必要举行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则必须在公开审理前的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通知;

最后,便是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开庭审理环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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