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有哪些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02:20:27 417 人看过

一、假释制度有哪些特征?

(一)假释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

假释是特定条件下的提前释放,因此,它必然以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为前提。只有在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以后,才能对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假释。

(二)假释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为根据

在一般情况下,受刑人被判处刑罚以后,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完全执行,只有在刑满之时才能释放出狱。但如果受刑人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表明受刑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消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已经没有必要。为此,就产生了假释的问题。由此可见,假释是对受刑人的一种奖励措施。

(三)假释以受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为条件

假释的提前释放是附有一定条件的,即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撤销假释的法定事由。因此,假释虽然是释放的一种情形,但与一般情况下的刑满释放是完全不同的。从形式上看,假释与刑满释放都是解除监禁,恢复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刑满释放是因为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是一种无条件的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而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残余刑罚的可能性。

二、假释的执行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的执行实行社区矫正,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只有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员才存在假释的情况,其次,它要求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犯罪人员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这些也就是假释制度的特征,在申请假释成功之后,犯罪人员还有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行为的,可以无需再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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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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