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结束,对于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除非特殊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提前通知对方,那么劳动合同法解除送达劳动者有什么规定吗?合同法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法定形式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即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可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员工,解除的时间点为通知到达员工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为现行有效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的送达的法律文件。对于在职员工仍然具有参照意义。用人单位通常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该复函中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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