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在《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意见》,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常见模式为行为人以高额年利率回报以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吸引出借人签订合同,其中年利率的高低亦是是否构成该罪名的参考之一。
《规定》除了重申《意见》中关于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外,再综合其中的关于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在民间借贷年利率问题上区分了一条保护线,在给出借人一个高额利率问题的警醒同时,亦是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关于高额利息的一个大体鉴别。
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予继续审理
《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因行为人经营不善,出借人的款项往往无法追回。但实务中又存在行为人获得款项后转贷给他人的情形,此时该款项仍有追回的可能,以往出借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于涉案款项系通过非法集资所得,人民法院便依据先刑后民不予受理案件或将案件中止审理,导致出借人投入的款项陷入无法追回的风险之中。
《规定》第六条的出台解决了上述难题,即便相关款项系行为人非法集资所获得的,但其随后转贷的行为为普通的民间借贷,此时非法集资行为人与随后行为的借款人产生诉讼时,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
三、明确担保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借贷合同应予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信息:
首先,该条文认定即便借款人实际已构成犯罪,出借人仍可向担保人追究责任,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担保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考虑到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融资人及被害人追回投入的款项因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该犯罪的特性,往往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仍无法追回。此时《规定》确定该犯罪案件中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上为出借人提供多一个救济的途径。
此外,规定亦明确了涉嫌刑事犯罪时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等以往实务中法律的空白之处。尽管本《规定》主要内容系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非法集资案件多以民间借贷发展基础,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亦应对此《规定》予以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n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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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与民间借贷有什么不同?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04由于审理中的民间借贷,无法得知,下面,我介绍一下民间借贷的相关知识点。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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