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日仲裁时效不是欠薪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32:27 69 人看过

最新司法解释堵住了用人单位的空子

本报讯(见习记者郑琳)10月1日起,用人单位再不能以超过60日的申请仲裁期限为借口,继续拖欠工人的工资或欠交社会保险费。昨日,福建省福州市劳动仲裁法规处原处长张道胜告诉记者,《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限是60日,本意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却让一些用人单位钻了空子,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成为继续拖欠工资、欠交社会保险费的借口。

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60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拖欠工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付通知作为界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

张道胜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内容还包括: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农民工的欠薪纠纷,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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