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纠纷实行一裁终局-李东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9:16 353 人看过

案例介绍

王娜进入北京某私营企业,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会计。虽然工作比较辛苦,但薪酬福利比较好,因此对自己的工作还算满意。上个月王娜顺利生下宝宝,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最近,王娜却为生育保险的事心烦意乱。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为王娜缴纳生育保险.最近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信守承诺。王娜多次打电话与公司领导交涉,要求补交拖欠的保险费,并由公司负担王娜的生育保险待遇,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娜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经调查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依法为王娜补交生育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吗?为此,公司打电话咨询本团队律师。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中,王娜与公司之间因生育保险而发生争议,由于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所以仲裁裁决就是终局的裁决,公司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中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基准纠纷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劳动基准纠纷,就是因享受国家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保护标准而产生的纠纷。国家的劳动标准,是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务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具有文件规范性、标准明确、适用范围广泛的特点。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国际统一标准。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对小额劳动纠纷及劳动基准纠纷的处理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创新和突破。实行一裁终局处理争议的制度,其特点在于缩短争议处理周期,简化程序,节省资源。实行一裁终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益、案情较为简单、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从保护劳动者角度确立了快速解决的制度。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便于仲裁员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决,过去,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即使一些案情简单案件,如果任何一方坚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都要经过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程序繁琐,耗时过长,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的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可以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彻底解决,无须拖延到诉讼阶段,同时,也防止了当事人恶意诉讼、案件久拖不决情形。一裁终局制度有利于提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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