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王娜进入北京某私营企业,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会计。虽然工作比较辛苦,但薪酬福利比较好,因此对自己的工作还算满意。上个月王娜顺利生下宝宝,脸上总是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最近,王娜却为生育保险的事心烦意乱。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承诺为王娜缴纳生育保险.最近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才发现公司并没有信守承诺。王娜多次打电话与公司领导交涉,要求补交拖欠的保险费,并由公司负担王娜的生育保险待遇,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王娜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庭经调查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依法为王娜补交生育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吗?为此,公司打电话咨询本团队律师。
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关于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中,王娜与公司之间因生育保险而发生争议,由于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内容之一,所以仲裁裁决就是终局的裁决,公司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中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基准纠纷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劳动基准纠纷,就是因享受国家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保护标准而产生的纠纷。国家的劳动标准,是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务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具有文件规范性、标准明确、适用范围广泛的特点。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我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国际统一标准。休息休假,是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对小额劳动纠纷及劳动基准纠纷的处理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创新和突破。实行一裁终局处理争议的制度,其特点在于缩短争议处理周期,简化程序,节省资源。实行一裁终局处理的案件,主要是一些涉及劳动者生存权益、案情较为简单、争议标的较小的案件,从保护劳动者角度确立了快速解决的制度。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便于仲裁员及时、公正地作出裁决,过去,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即使一些案情简单案件,如果任何一方坚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都要经过这样一个较长的过程,程序繁琐,耗时过长,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条件的实行一裁终局制度,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周期,可以让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彻底解决,无须拖延到诉讼阶段,同时,也防止了当事人恶意诉讼、案件久拖不决情形。一裁终局制度有利于提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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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中劳动纠纷怎么判理李娟律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2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之外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对此存有一定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合同纠纷,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从属性,因此适用约定管辖可能损害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