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进口商检被行政处罚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1:30:08 441 人看过

苏州工业园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从德国进口了一台总价值116440欧元的镭射切割机由上海报关入境,全权委托某专业报关公司代为办理该设备的进口报关报检事宜。于2003年1月完成所有手续,设备运抵苏州工业园区的工厂,同时收到办理过程中产生费用的发票,依据发票该公司支付了报关报检费用及代理费。此后代理公司没有继续办理和提醒该公司再办理其他手续,该公司也未接到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商检的通知。直至2005年7月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至该公司检查发现该设备未经检验。该公司知晓后立即补办完毕商检手续。但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还是发出了苏检罚告[2005]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未报经检验而擅自使用为由拟对该公司处以货值总额8%的行政罚款。

公司委托江苏苏州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该事宜。事务所随即向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听证。在听证会上代理律师针对本案的焦点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公司已履行了报检义务。

报检、检验与未报经检验是不同的概念,之间的差别是解析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商检机构检验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关所在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报关证明验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定检验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机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由此,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报检与检验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义务主体不同。报检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的义务,而法定商品的检验是商检机构义务;(二)行为的性质不同。报检是行政相对人向商检机构报检并请求通关的一种行为,而检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实施的一种检验行为,是法定义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所述的未报经检验据《商检法》规定指未报检亦未经检验。公司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报关所在地即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履行了报检义务。

二、公司对该设备未使用。

公司在货到目的地后,对设备予以了安装。依法应由商检机构通知商品收货或代理人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内对法定检验商品予以检验,收货人或代理人有配合的义务,但公司从未得到过商检机构的检验通知,由此是由于商检机构怠于行使商检义务而导致该商品未有检验。故限于法律规定一直未投入使用,未投入使用的原因是由于商检机构的行政不作为。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向商检机构报验,由商检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公司认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进口的法定检验商品检验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报检,报检为收货人或代理人的法定义务;第二阶段为检验,系商检机构的义务。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所谓报验概念;据法律规定的相关原则,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当然以上位法为准,且即使违反下位法规定也不能以上位法的规定来予以处罚。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本案是不适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处以罚款必须先查明存在违法所得,亦即不存在违法所得是不能单处以罚款的。另公司对该设备未有使用,不存在有违法所得。因此,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单独处以公司罚款于法无据。代理人认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的苏检罚告[2005]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毫无法律依据。

四、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超过法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公司于2002年12月24日进口总价值为116440欧元的镭射切割机,并于2002年12月25日报上海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局浦东处履行了报检义务,设备运抵苏州后于2005年1月完成安装,但未投入使用,由此,即使公司的行为存在违法,也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行政处罚时效

五、补证不能作为听证依据,更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5年7月26日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随后又于2005年8月5日进行补证显然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这种行为完全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综上所述,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出苏检罚告[2005]01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无相应的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

在苏州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力争之下,最终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动依法纠错,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5: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进口商检相关文章
  • 陈某诉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
    2006年9月,被告祁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祁阳县浯溪镇百花村十六组陈*国出租房内查获原告陈*清、祝*器等人存放的杂樟油8.1吨并扣押,随即对陈*清、祝*器、李*娥等人讯问,陈*清等人对买卖杂樟油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祁阳县公安局随即取样送往**湘农山香油脂香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样品平均含有12.20%的黄樟油,属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2006年10月10日,被告作出祁-公(禁)决字(2006)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分别给予陈*清、祝*器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收购的8.1吨杂樟油的处罚。2006年12月23日,被告将没收的8.1吨杂樟油作价12万元卖给江西省**县江泉香料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6日,原告不服,向祁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7年6月5日,祁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对被告作出的祁-公(禁)决字(2006)第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
    2023-06-01
    65人看过
  • 马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女,194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孙国民之妻。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局龚店派出所工作人员。第三人孙某某,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委托代理人王某,女,195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第三人之母。委托代理人李新卓,叶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原告马某某不服被告叶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特别授权),被告叶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任某某(特别授权)第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李新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
    2023-05-06
    260人看过
  • 行政处罚会进档案吗
    行政处罚是会留入档案的。一、单位档案。记录一个单位成立以来的发展情况,包括办公楼、设备设施等资产和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情况。二、个人档案。记录一个人出生以来的主要经历,包括上学、培训、工作、加入党/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情况和奖惩情况。一、酒驾有没有案底酒驾分为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处罚不相同,留下案底的可能性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饮酒驾驶的,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属于行政处罚,只会留存你个人档案,一般不留案底。而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究的刑事责任,给予的是刑事处罚,定罪追责,都会留下相应的记录的,也就是我们说的案底,伴随终生,无法消除。二、党员档案遗失影响入职吗不影响。党员档案材料丢失后补办方法如下:党员档案最重要的材料是入党志愿书,如果志愿书丢失,党员要如实向所在党组织汇报自己入党相关情况。党员现在所在的党组织要及时与党员入党时所在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核实
    2023-03-27
    148人看过
  •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职工张某离职劳动争议案
    申诉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被诉人:张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职工被诉人1998年1月到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1年l0月1日至2006年l0月1日止),被诉人在申诉人的轻工公司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已登记注册企业集团进行规范登记的通知》文件要求,2003年1月24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某外经贸[2003]42号文件批复同意某市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诉人,并于2003年3月13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申诉人承继**团公司的全部业务及权利和义务。某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人分别于2001年9月30日、2002年2月21日、2002年4月10日、2002年10月21日和2003年2月25日签订五份《员工参加较大业务活动协议》。2003年4月l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一份《员工参加较
    2023-04-29
    192人看过
  • 肖某某案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肖某某案,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组织死者李某某父母和北京某某医院再次进行谈话。针对此前某某医院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某某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做出回复表示: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此,法院下一步将依据李某某父母的申请对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上午,法官首先向双方告知了某某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于12月2日对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做出的回复。记者注意到,回复中这样表述,因北京市卫生局已于2007年11月25日组织了市级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并做出了几点意见(见市卫生局就孕妇李某某死亡事件的调查通报),故我会不再对此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卫生局此前做出的《调查通报》给出的意见表示:经专家一致认为,患者死因为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肿、呼吸功能衰竭,由于患者未能及时就诊,虽经抢救,死亡不可避免。这一悲剧引发的教训是,有病应及时就医。对某某医学
    2023-06-05
    192人看过
  • 分公司可以被行政处罚吗
    一、分公司可以被行政处罚吗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关解释,分公司需要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二、企业分立法律特征1.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基础上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它与公司合并恰好是反向操作,既不是“转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行为,也不是为拓展经营而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原公司与分立后的公司之间、分立后公司相互之间,既无公司内部的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关系,也不是企业集团中成员相互间控股或参股的关系,而是彼此完全独立的法人关系。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法定变更的一种特
    2023-04-22
    134人看过
换一批
#报关商检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进出口商检是指对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进行检验、检疫、认证等程序,以确保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法规标准,保障贸易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健康性。 其主要任务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进行审核,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更多>

    #进口商检
    相关咨询
    • 对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6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被处罚人:****公司 地址: 你公司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 根据**********************
    • 公司被行政处罚怎么处罚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19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依照本法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只要公司违反行政秩序,就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 公司破产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28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破产企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
    • 能对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18
      1、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是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对象的,处罚的应该是总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
    • 行政处罚记录和档案都被公安机关保留了,行政处罚会进档案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28
      行政处罚并不进入档案,只有刑事处罚才进入档案。当然,这种情况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生活中非常常见,比如:开套牌车被罚款、无照驾照机动车拘留15日等,公安机关不可能进行联网,仅仅在当事机关(本案中进行拘留、罚款的公安机关)有存档,但是,该存档并没有强制保留时间,理论上公安机关在当事人丧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权之后,这些档案都可以不必保留。行政处罚不属于“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