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和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最惠国待遇有关的一些原则
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还必须正确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相关具体原则的确切含义提供源自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是非成员方的产品。也就是说,所有源自成员国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此处的加工必须符合某些标准),即使它们通过非成员国的关税区转移到另一成员国境内,它们仍然享有GATT规定的最惠国待遇;相反,如果在非成员缔约国领土上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通过另一成员缔约国进入进口成员国领土,它们仍然不享受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确定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已成为适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原则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应当指出,关贸总协定1994年的最惠国待遇仅适用于源自成员之间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这一原则不同于任何关贸总协定成员通过双边条约向任何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非关贸总协定成员通过双边贸易协定享受有限的最惠国待遇。非关贸总协定成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只能享受关贸总协定成员已给予或将给予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的各种优惠待遇,而不能享受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已给予或将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如果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想要获得这些优惠待遇,他们必须与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签署包含最惠国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任何其他国家”
关贸总协定1994年第1条第1款中使用了“任何其他国家”一词。这里的“任何其他国家”一词不仅指任何成员国给予彼此的各种优惠待遇但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它还包括关贸总协定任何成员已给予或将给予非成员的各种优惠待遇。“任何其他国家”的规定使关贸总协定成员享有的最惠国待遇趋于扩大,因为一些成员通过双边贸易协定向非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待遇制度的影响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调整成员间贸易关系的范围,在优惠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已成为世界范围的原则和方向,,因此,最惠国待遇原则已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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