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近年来上海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下一步将在破产案件审判方面着力推进的九项重点工作。
今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随着上海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化实施,以及上海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上海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已经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上海法院依法受理少数经营陷入困境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重大破产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面大。上海法院通过精心审理,有效发挥了破产法律制度对概括性化解系统风险、公平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独特作用,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在一些新类型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包括执行不能案件依法定申请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案件等,上海法院积极探索,促使执行程序中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平等保护关联企业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尽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保护最大化,较好地发挥了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作用。
上海法院还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企业和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白皮书和司法建议的方式,向有关部门予以警示并建言献策。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针对一些国企因债权账龄过长、依据不足、性质不明等原因致上千万债权无法收回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发送了《规范国有企业债权管理的司法建议》,引起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也得到企业界的积极回应。
近年来,破产法律制度日益受到重视,在沪全国人大代表专门调研破产审判工作,上海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在两会上就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书面意见,上海高院为此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意见。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中,上海高院重点介绍了今后一个时期上海破产审判将要着力推进的九项重点工作,包括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切实加强审级监督指导、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改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探索构建执行与破产的程序对接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继续强化破产审判队伍建设、主动接受监督和加强日常沟通制度、加大破产法制宣传力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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