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如下:
1、级别管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法院一审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刑事立案管辖是怎样的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中级法院一审能受理刑事自诉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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