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08:18 271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

2、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3、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六)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八)广东省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通往网站,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受理(窗口人员受理电子档资料)→审批科初审(审批科人员进行初审)→首席代表终审(分管领导盖章批准)颁发证照、归档、公示(窗口人员)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教育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申请人在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级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平远县平远大道梅平路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平远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放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4项)

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6项)

下放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30项)

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业务事项(7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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