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数据:“我刚刚签订了离婚协议,觉得其中有些约定对我不利,现在不知还能不能反悔?”上周,晨报法援热线共接到50多条关于签订协议方面的法律咨询。放弃继承权又想反悔王女士的老公公生前有一套房子,也没有立下任何遗嘱。“我丈夫兄妹五个,本来应该平均继承这套房产的。”王先生说,可是顾及到其中一个妹妹身体不是很好,患上了绝症。兄妹几个经过一番商量,决定放弃该套房屋的继承权,全部给患病妹妹继承,兄妹几个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然而,没想到几年之后,妹妹却恢复了健康,身体没有任何问题了。“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我丈夫和其他兄妹还能不能反悔呢?”王女士问道。
案例分析:一般而言,如果兄妹几个当初签订的协议是以妹妹身患绝症为前提的,并有相关约定,则可以反悔,否则,不得反悔。离婚复婚再离两协议成先生经历了两次婚姻,可是妻子却是同一个人,成先生打进晨报法援热线的时候,语气里透着尴尬。据成先生介绍,他和妻子第一次离婚的时候,曾经签订了一份协议。可是仅仅过了半年的时间,考虑到孩子和父母方面的原因,成先生又和妻子复婚了。但是相处下来二人感情仍然不和,为此两人再次离婚,并且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女方支付给成先生15万元。成先生没料到,前妻如今不承认第二份协议了。成先生也糊涂了:“究竟哪份协议才有效?”
案例分析:现在应该以第二份协议为准。有不少读者遇到了和成先生类似的问题,朱先生也经历了复婚再离婚,不过只有一份协议,是第一次离婚时写下的。原来的协议已经确定了双方的财产分割,再婚之前,这部分财产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当初的约定实质上是有效的。
离婚协议签订方法
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认为,离婚协议是在网上找个模版,两人一商量就起草了,再到民政局附近找个店打印下就完成了。然而,实际执行协议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协商不了只能诉讼。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协议该怎么签相关问题如何避免接下来,就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来为你一一解读。
假离婚变成真协议难更改
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冬青介绍,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经签字离婚,即发生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所谓的复婚,也是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很多人为购房、孩子上学等各种现实需求,在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时,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一旦假戏真做,势必产生矛盾。当事人仅以协议不是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抗辩不履行协议,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南京市民王女士诉称,为申购经济适用房与丈夫假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后经济适用房没有申购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而其丈夫则矢口否认原告申购经济适用房说法,坚称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
“该案中,王女士要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诉请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王冬青说,离婚协议无真假,都得当作真的签,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探望权约定不细后期生矛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能够弥合亲情,有助子女的成长。
“但有些夫妻离婚时,只知道约定‘孩子跟谁’,不懂‘另一方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而没有约定,或约定方式难以实现正常探视,导致离婚后矛盾不断。”王冬青表示。
南京市民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时,因双方经济条件悬殊,约定年幼的儿子跟男方生活,但女方跟孩子感情很深,于是约定每周探视两次,男方可以陪同。但因为探望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加上需要男方陪同的条件,探望成了双方的负担,几乎每周都要协商或吵闹才能实现探视。
“这是典型的不懂探望权概念的情况。”王冬青提醒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接送地点,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比如寒暑假期间区别对待,轮流过年等,尽量多考虑细节,保障亲子权利和探视便利。
抚养费数额一旦约定撤销难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条款不会遗漏。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约定和协议效力却大有文章。
据王冬青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人的月收入的20%至30%标准判决抚养费,按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约定却千差万别,有按月约定数额的,有按实际花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种名目)具体分摊的,有一次性支付到位的,因此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也是复杂多样。
南京市民刘先生出轨,为尽快实现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时给妻子高额补偿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男方得知法律上有规定抚养费标准,认为5000元过高,遂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效力优先,在男方不能证实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驳回原告诉请。
王冬青表示,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指导法院裁判抚养费的参照标准,并不表示当事人约定的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抚养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希望当事人多从孩子角度慎重考虑,理性对待,一旦约定,想要随意撤销十分困难。
财产赠与孩子后反悔无效
在离婚协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中,需要具体罗列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并明确具体分割方式,包括产权归谁,如何过户或交付。但实践中,有约定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还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分割协议不能履行;有约定过户,但因存在抵押不能顺利过户的;有在财产分割上设定条件,而条件不能实现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等等不一而足。
在一起案件中,市民汪先生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随后主动提出孩子跟女方,男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孩子。女方因此同意离婚,签订协议。事后,男方发现是女方背叛家庭在先,不应在财产上照顾女方,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和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可分割,赠与孩子的协议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撤销。
对此,王冬青介绍说,离婚协议在财产条款上的约定,一年内如符合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撤销,但赠与孩子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任意撤销的。现实中,将财产赠与孩子一般是夫妻解决财产分割尖锐矛盾的突破口,但不可将此作为权宜之计,事后随意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准备。男女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并且民政局会提供简单的离婚协议书,男女之间的情况不复杂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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