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船舶名称核准如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0:23:25 444 人看过

一、防城港船舶名称核准如何规定

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第七条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二、防城港船舶名称核准办理材料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船舶变更的,应当提交船名变更的说明材料,共有船舶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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