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21:55:36 462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关于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颁发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中提出的“对从事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职业(工种)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即技术等级证书)制度”的要求,现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劳动部《关于颁布<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54号)中规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结合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具体确定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范围。对于从事美容、机动车修理、家电修理的人员,应列入首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范围。

二、从事上述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已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凡涉及上述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还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接受本职业(工种)所要求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工人考核机构在其鉴定(考核)权限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社会其他渠道已取得各种培训毕(结)业证书和其他证书的人员,应持所取得的证书,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工人考核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根据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精神,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以技能为主的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技能劳动者知识和技能水平的认可,是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激励上述职业(工种)的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指导上述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做好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展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所属培训机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建立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相应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在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实施办法,并分别报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2: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体工商户相关文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营业执照印制价格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2-7-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年来,印制营业执照用纸、塑料原料及塑料薄膜的价格不断上涨,150克铜版纸从4,000元/吨上涨到6,000元/吨,塑料原料从5,000元/吨上涨到7,000元/吨,塑料薄膜从2,000元/吨上涨到4,000元/吨。此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增加了国徽图案,生产工艺要求高,生产成本也随之增大。为保证营业执照印制质量,防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生产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现决定对一九八七年我局指定的定点企业印制营业执照的出厂价格(每套最高限价2.80元)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营业执照印制价格(含执照包装、汽车短途运输和铁路慢件运输费用)如下:项目调整价(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0.48~0.5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0.38~0.40法人执照(副本)塑料封皮1.20~1.25营业执照0.38~0.40营业执照(副本)0.
    2023-06-09
    424人看过
  •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我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不同,职业资格证书同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能更多地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我国劳动人事工作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一个重要步骤,也将会对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劳动部、人事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批准“三定”方案规定的两部职责,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专发了文件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作了部署和安排。目前,劳动部、人事部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的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4月8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第28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
    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二OO二年五月八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如何确定的请示》(辽工商[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
    2023-06-09
    471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改制外资银行分、支行所在地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实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保障外资银行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经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外资银行改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外资银行法人导向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国银行在自愿和商业原则基础上,将已经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在中国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或其分行,实施法人导向政策,是我国在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之际调整外资银行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此举有利于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水平,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动性、有效性和充分性,有益于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安全,保障存款人利益。涉及外资银行改制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外资银行法人导向政策,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作。二、区分改制
    2023-04-24
    175人看过
  • 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房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凡进入资质等级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操作(劳务)人员,都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劳务工作。二、我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劳动和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公司,下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各地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在消防从业人员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日前,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发出通知,在全省消防从业人员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首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消防职业工种有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构)筑物消防员以及消防设施维修检测工等其他消防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消防职业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之前已从事消防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必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业。2008年12月30日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上消防职业(工种)范围从业人员暂时沿用原岗位消防安全培训证书。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组成江苏省消防安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消防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考评员资格和统一收费标准的模式进行,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省公安消防总队指
    2023-06-05
    216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已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同大韩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经商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就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今后,大韩民国企业来我国进行广告宣传,一律按外商来华广告对待。我局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及我局《关于承接台湾、南朝鲜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88〕第46号)中关于南朝鲜广告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失效。请尽快将此通知转发各广告经营单位。
    2023-04-24
    273人看过
  •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6日深劳[2002]6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注1(注1:原标题为: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21日深劳培[1997]129号)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工商分局:为
    2023-06-10
    463人看过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贩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高淳县商业局:六月十三日来信提出关于职工在私营商店期间和小商小贩在合作商店期间,他们在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怎样计算工龄问题,经与中央劳动部研究,答复如下:一、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其在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在私营商店的职工随企业转入合作商店,而后又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可将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连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二、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将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小商小贩在个体经营和合作小组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2023-06-10
    74人看过
  •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工商企业登记机关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编号:为规范我市企业登记机关审批程序,加强对登记机关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机关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企字(1996)3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登记机关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1、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批条件和程序1。需要接受委托在武汉市开展企业登记机关业务活动的,应当向武汉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2企业登记机关实行资格审批制度。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认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条件,审批其代理资格。三。设立企业登记机关,不仅应当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的规定,但也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代理人员)、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办公设施和市发证机关批准设立企业登
    2023-05-07
    287人看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对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使行政执法完全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而言,目前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文书不规范、不统一,难以适应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给行政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客观上增大了随意执法的可能性。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考虑到有些地方在此之前已经制定并正在使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的实际情况,各地原有文书可以继续使用到1
    2023-06-06
    24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
    各区、县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现将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职业介绍活动实行资格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由市劳动局实行归口管理。二、申请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领取《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职业介绍服务”。三、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类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四、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擅自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于12月20日
    2023-06-10
    18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文号:京劳企发字[1994]29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为了配合小型商业企业“国有民营”改革,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根据李其炎市长“此问题应引起注意,请劳动局提出解决意见”批示的精神,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得市总工会、市商委同意,现就“国有民营”小型商业企业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1、凡实行“国有民营”的小型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职工通过与公司(基层店)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然后再同经营者签订岗位合同具体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已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劳动关系双方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变更有关条款。职工和经营者未签岗位合同的,应该补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起公司(基层店)用工、经营者管理的用工制度。今后“国有民营”企业对职工不再实行停薪留职办
    2023-06-05
    256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个体工商户
    相关咨询
    • 个体工商户经营人员与其他企业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5
      个体工商户与员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也是按照其安排从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属于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
    • 关于企业员工管理制度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9-15
      一、入职指引入;职与试用;考勤管理。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企业考勤制度; 2、迟到、早退、旷工; 3、请假; 4、出差;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 6、加班制度; 7、考勤记录及检查。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那个关于私营企业员工工伤工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7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 关于行政处罚中个人工商户主体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4-03
      目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公民、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人、不具备资格的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赋予这些个人(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哪些企业的登记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及其呈报上级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