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特殊代谢手段的破产,在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为减少或抑制破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使债权得到更充分的满足,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囿于我国破产和解立法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而,从立法上探讨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破产和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已是当务之急,一、我国现行破产和解立法之检讨1、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体例和运用上的二元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离。和解制度作为防止或避免破产的程序制度,应由国家统一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一致。但是,我国现行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和适用上,与和解制度的一体化要求相距甚远。由于我国破产立法受所有制观念的限制,受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适用于非国有企业的和解制度。立法上的不统一,导致适用具体程序制度的不一致。2、政府行政参与和解程序的色彩过浓。和解程序作为破产程序的组成部分,不应当有政府行政的积极干预,政府更不应当超越法院的地位而成为和解程序的主角,否则,便会有政府干预法院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之嫌,也不符合政府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实施宏观调控这一改革既定方针。但是,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和解与整顿,都体现了政府行政对和解程序的过多参与。首先,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时,是否申请和解,决定权不在于债务人,而是归其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其次,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其后的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把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整顿亏损企业的行政措施引入了破产程序,从而将政府整顿亏损企业的行政措施,演变为政府行政参与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途径,导致政企不分,带有鲜明的计划经济的烙印,与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实行宏观调控的既定方针背道而驰。3、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上的积极主动作用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破产和解程序的本质,是法院审判权范围内的司法清理程序。同时,和解程序开始于破产程序进行中,和解的成立对破产程序有中止或终结的效力,所以,和解应完全处于法院的控制下,法院对和解程序的开始、中止或者终结应当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破产和解立法在程序上的缺陷,妨碍了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中审判职能的发挥,而政府行政对和解程序的积极干预更弱化了人民法院在和解程序上应有的主动性。首先,对于非自愿申请破产案件,是否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由国有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其次,政府行政申请整顿。人民法院无权对和解或整顿申请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只有选择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方案的权力。既然和解程序实质上是法院审判权范围内的司法清理程序,那么忽视了人民法院主动作用的和解制度,势必等于放弃了和解程序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二、取消双轨制,实现破产和解制度立法的一元化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被申请破产后,在破产宣告前,它并不当然地享有破产和解权。它是否有破产和解权,首先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态度。其上级主管部门若认为该下属企业尚有复苏的希望,或者有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等方面调整的考虑,而愿意对它实施整顿,使之免于破产,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表示其整顿意愿。只有该整顿申请有效地向法院提出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才取得和解申请权。可见,国有企业的和解申请权是不完全的,有条件的,而非国有企业法人则不然,只要破产程序一开始,在破产宣告前,它都可以自主地行使和解申请权。因此,它的和解申请权则是充分的、完整的,而不受制于任何行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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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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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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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完善我国出庭作证制度辽宁在线咨询 2021-08-12我国法律虽然认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常态,书面证言是例外。但是其规定还有不足,笔者建议进行如下改进: 1、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情况的规定。首先,对于我国法律现已规定的“确有困难”进行细致规定。如年迈要到80岁以上,体弱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对特殊岗位应做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其次,增加可不出庭作证的情况。 笔者建议增加以下几点: (1)控辩双方对书面证言无争议的; (2)虽对某一证言有争议但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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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制度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3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每个人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有的人是因为相爱而结婚,有的人是因为家庭压力而结婚,也有的人是因为贪图对方的财产而结婚。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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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时效制度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即使员工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然有权利通过仲裁手段申请自己应得的权利。5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从原有的60天增加到1年,即自5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而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仍然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是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终止合同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否则,超出1年时效的,劳动仲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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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刑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9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特征是: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