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9:35:42 310 人看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1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

一、工伤申请接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咨询政策和拟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当场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进行说明,转送相关部门。对拟申请工伤认定的,要免费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事项。工伤申请接待人员要按照《接待登记簿》(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延长申报时限: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报工伤认定,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件3),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三、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材料补正:工伤认定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将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对符合本统筹地区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扣除可以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的时间后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通知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六、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

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因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

七、申请材料移送:对于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调查核实阶段发现属于其他统筹地区管辖权的,受理统筹地区应在5日内与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联系,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单》一式二份(见附件9),将移送单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于5日内送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应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八、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10)。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调查笔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见附件11)。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十、阅卷记录: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见附件12),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一、举证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制作《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件13),于5日内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十二、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件14)。决定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决定书中写清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十三、延期审批: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认定结论需要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时,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5),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于5日内将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6),由收件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后,发现其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日内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见附件17),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一份。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6: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豫劳社监察[2008]13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交通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建设项目由于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或工程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情况仍然存在,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环节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工资拖欠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确保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根据《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规章、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其最迫切的要求。因工资拖欠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聚集围堵甚至其他异常事端,也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各级劳动保障、
    2023-06-09
    101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人社办[2009]198号关于发放《工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为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04〕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伤证》(见附件1)是职工发生工伤、患有职业病被认定或视同工伤(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统一印制并发放的证书。二、各用人单位于2009年12月10日以前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送本单位工伤职工花名册(见附件2)。三、2009年12月中旬省厅将向各用人单位发放《河北省工伤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及空白工伤证,各用人单位要按要求录入并打印工伤证,在首页处粘贴一寸红底免冠照片,并于2010年2月1日前报省厅工伤保险处用印。验印时请携带工伤职工认定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
    2023-06-05
    287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局: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
    2023-04-22
    215人看过
  • 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文号:各军工集团公司:?根据《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调整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科工改[2005]911号)的有关要求,各军工集团公司对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重组情况进行了初步自查,并上报了自查报告。从初步检查情况看,各军工集团公司在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改革重组事项未按规定报经国防科工委审批等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军品能力建设和管理的统筹规划,也不利于涉及改革重组的军工企事业单位进一步的建设和发展。?考虑到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工作情况较为复杂,相关管理办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军工企事业单位当前改革重组工作的指导,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的工作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规范改革重组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战略部署,“十五”期间,国防科技工业军品能力建设、
    2023-06-06
    71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自2003年10月实施《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8号令)以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有力保障了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近期以来,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反映,我局发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仍然存在审查主体不清、审查程序不明和违规收费等问题,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顺利开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的规定,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二、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
    2023-04-24
    320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为做好《条例》宣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过去的十年,我省率先实施了《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把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需要对原《条例》进行调整,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也需要把实践中积累并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卫妇社秘〔2012〕130号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2009年,省政府实施“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民生工程,我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卫妇〔2009〕5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09年1月1日实施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各地认真贯彻,扎实推进,2011年底全省免费婚检率已达70%以上。今年,省财政将每对婚前医学检查补助标准提高到180元,检查项目有所增加。为规范全省婚前保健服务,提高婚前保健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婚前保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一、增加婚前保健服务内容在继续实施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内容的同时,新增男、女婚前医学检查艾滋病免费检测项目。婚姻登记当事人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时自愿增加的检查项目,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付费。二、加大婚前保健宣传力度各级卫生
    2023-05-29
    34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相继启动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各地工作不平衡,一些地方组织管理混乱,申报登记的标准不一,自行设计的管理软件版本多样,良莠不齐,以至影响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为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化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3-06-10
    177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二六年十月八日附件: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
    2023-08-17
    124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负办印发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实施意见》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核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业条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道路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技术状况(包括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噪声、尾气排放等)、维修质量和车辆改装、改造、报废等提供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的经营实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下同)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
    2023-06-08
    421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2000年我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下发后,各地积极采取措施,目前全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目标基本实现,有力地推进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进程,为进一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创造了重要条件。为巩固和发展工作成果,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流程不够规范、工作标准不尽统一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业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业务组织送发。目前仍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敬老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敬老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老龄办: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办理工作,使各项老年优待措施落到实处,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现就有关办证事项通知如下:一、办证对象凡年满60周岁,户籍在本地的老年人或常住本地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均可自愿申请办证。二、办证资料(一)本区县户籍的老年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二)常住本区县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三、制证方式(一)《优待证底板由市老龄办统一制作发放,各区县老龄办到市老龄办领取(必须是区县老龄办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方可领取),并负责本辖区内《优待证的办理工作。(二)优待证实行免费办理,其制作、发放和管理费用列入区县级财政预算。四、办证程序(一)初审1.凡符合条
    2023-05-29
    449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0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属煤炭行业是我省三大特困行业之一。自1998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已有部分省属煤矿相继实施了关闭破产,部分职工也得到了妥善安置。为进一步做好省属煤矿职工安置工作,实现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改革脱困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矿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一)关闭破产煤矿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再提前5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从事非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相应减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指数化月平
    2023-04-21
    134人看过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秦皇岛,与有关行政执法处一名负责人一起作为本厅的应诉代理人。第七条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二日内组织有关行政执法处,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厅长审定。本厅决定上诉或者原告提起上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在三日内起草上诉状或者答辩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人民法院。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厅长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有关行政执法处起草申诉状,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审改完毕,报厅长签发后,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九条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起
    2023-06-06
    418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工伤认定异议通知书范文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6
      尊敬的女士/先生,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对工伤认定不服的,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工伤待遇是非常优厚的。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不予认定的理由是什么?是不是单位存在不想给您认定的情形?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 请问河北省的工伤认定书的文本如何制作?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1-09
      类型要规范统一。这里所指的工伤认定书的类型,根据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性的意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负伤,另一种是非因工负伤。陈述工伤事故的事实要准确无误。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必须适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作为一个工人,想知道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5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河北省工伤认定条例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 省XX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4
      这也就是一种生育关怀啥,对曾经做出个贡献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
    • 河北省关于河北省工伤保险二级的赔偿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1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