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程序和文书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1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程序,统一文书式样,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通知如下:
一、工伤申请接待: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咨询政策和拟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要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责任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当场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进行说明,转送相关部门。对拟申请工伤认定的,要免费发给《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详细告知其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和事项。工伤申请接待人员要按照《接待登记簿》(见附件2)的内容认真填写留存备查。
二、延长申报时限: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能按规定时限申报工伤认定,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延长申请时限的,填写《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见附件3),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通知用人单位。《延长申报时限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用人单位,一份交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三、接收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书面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场填写《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见附件4)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留存。
四、材料补正:工伤认定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将缺少的所有材料一次性全部列出,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对符合本统筹地区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包括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7)。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全部材料,但自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以及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扣除可以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内的时间后一年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通知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六、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
对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5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书中要明确写出不予受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救济途径。因不属于本统筹地区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的,要在《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名称。
七、申请材料移送:对于已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在调查核实阶段发现属于其他统筹地区管辖权的,受理统筹地区应在5日内与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联系,填写《申请材料移送单》一式二份(见附件9),将移送单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的相关资料于5日内送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统筹地区应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八、现场勘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制作《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见附件10)。勘验人、记录人及其他在场人员均应在《工伤认定现场勘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九、调查笔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其他人员不应在场。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并记录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见附件11)。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十、阅卷记录:需要查阅材料的,应当做好《工伤认定阅卷记录》(见附件12),阅卷记录除记录查阅材料的具体内容外,还要有被查阅材料的部门压页盖章。阅卷人、记录人、在场人均应在《工伤认定阅卷记录》上签字确认。
十一、举证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制作《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见附件13),于5日内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十二、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见附件14)。决定书中必须写明认定为或不认定为工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法律、法规的条、款、项及具体内容。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应将不予认定的理由及政策依据在决定书中写清楚。决定书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用印章。
十三、延期审批: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工伤认定结论需要等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结论后作出时,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延期审批表》(见附件15),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于5日内将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四、送达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相关单位。
十五、送达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项决定以及其他书面材料,送达时都应当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见附件16),由收件人在《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采用挂号邮寄或快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凭据留存。
十六、归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在每季度进行一次整理,以每例申请作为一份材料归档管理。
十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受伤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后,发现其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7日内发给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见附件17),告知办理参保手续的时间、经办机构名称、地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通知书》应抄送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一份。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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