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4:52:23 361 人看过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一、本罪侵害的对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4: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权相关文章
  • 司法解释可以阻碍被拐卖绑架妇女与儿童的人吗
    [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负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救援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布字[1999]2号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司法解释1、新刑法将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设立的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纳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之中,取消了绑架妇女儿童罪。把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量刑情节。2、“两高一部”和全国妇联2000年3月21日《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部分:“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
    2023-08-18
    421人看过
  •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释义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构成本条是关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情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行为人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也是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因之符合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妨碍公务罪定罪量刑。二、本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一)概念及其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
    2023-04-25
    161人看过
  • 被拐卖妇女罪解救的阻碍因素是什么?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客观
    2023-07-02
    297人看过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立案标准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一)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但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
    2023-03-20
    476人看过
  •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要件有哪些?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要件有:侵害的客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的儿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绑架的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由哪些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要件,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首要分子。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
    2023-04-07
    114人看过
  •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构成怎样的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量刑规定1、行为人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
    2023-07-29
    159人看过
换一批
#人身损害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权
    词条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人身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金... 更多>

    #人身权
    相关咨询
    • 《刑法》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具体判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07
      阻碍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负有救援责任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阻碍有关部门和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2、利用职务之便,向拐卖、绑架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阻碍救援工作正常进行;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的行为。
    • 什么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绑架妇女和儿童罪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07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因未获救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障碍;2、因未获救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获救的;3、3次以上或者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救的;4、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什么是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阻碍解救的犯罪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9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如下: 第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也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的人身权利。 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障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第三,主要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人员,他们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儿童。 第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必须直接故意。
    • 什么情况下判儿童罪?解救被拐卖不解救被绑架妇女儿童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09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异常的2、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藏、转移、不能立即救济的3、3次以上或3人以上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得救济的4、被绑架的妇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不得救济、不良社会影响。
    • 司法解释可以阻碍被拐卖绑架妇女与儿童的人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7
      [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负有救援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救援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布字[19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