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设立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8:00:15 304 人看过

一、质权人设立是什么意思

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因此,质权人设立是指债权人接收、占有并实际控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交的动产的行为。

二、质权的特点

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

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4、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三、质权的设立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的设立情况如下:

1、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第四百四十二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第四百四十四条: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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