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日说法》的一则案例看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4:51:35 157 人看过

一、案情回放

2004年8月23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以冲动的代价为题,报道了一则入户抢劫的案例,并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作嘉宾点评。为使读者对案情有个比较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为了分析的需要,特将《今日说法》栏目中涉及到的案件本身的内容整理如下〔1〕:

半年前的一天,广东佛山的陈志涛开了一辆货车,从山里的一个养鸭厂买了一车鸭子,准备拉到城里的餐厅里去卖。当他路过一个山庄的停车场倒车的时候,看见旁边有人拦住车头,还有人拍打车门,还有人高喊他撞坏了车棚。陈志涛马上停车,从车上下来。

下车后,陈志涛仔细一看,发现车子距离车棚还有3米,根本不可能撞着车棚。但这个山庄的主人却说他就是撞坏了车棚,并要陈志涛赔他1000块钱。陈志涛极不情愿,但因为要赶去做生意,只好掏了1000元钱做赔偿,但是他始终认为自己不应该赔这笔钱。

他把鸭子拉进城里,处理好,带着一肚子委屈愤懑回了家。他把他这天的经历告诉手足情深的哥哥陈志盛,说自己被人讹诈了。看到弟弟受了欺负,出于仗义,陈志盛立刻带了几个哥们去山庄找老板,他在路边还捡了一根木棍提在手中。

傍晚,陈志盛等人到了山庄老板家,陈志盛上前猛烈地拍门。当老板娘刚一打开门,他们一拥而进,把她推搡到一边,并且问她老板在哪儿。当时老板正在冲凉,听见外面有响动,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就看到冲凉房门被人一脚踢开,领头的大汉问了一句:你为什么勒索我弟弟?就举起木棍向他打去。老板一边躲避棍棒一边大声否认此事,但还是被一棍子打在额头。

老板娘见状,慌忙过来护着丈夫说,不要打了,把钱还给你。于是,老板娘从床头柜中取出一沓钱交给了陈志盛。哥哥接过钱数了数,正是弟弟的1000块钱,因为他听弟弟说过还有一些凑来的零票。他收起棒子,对随同的人说,不许碰人家里的东西,也不许打人,咱们走,我只是要拿回弟弟的钱。

但是,几个月以后,陈志盛被捕,检察院提起公诉,广东三水法院以入户抢劫罪判处陈志盛10年徒刑。陈志盛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认为当初陈志盛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能强行进入别人家中明抢,因此维持了原判。

而陈志盛的妻子仍然不甘心,她一边料理家务、照顾孩子,一边为丈夫进行申诉,她希望丈夫能从轻判决。因为她认为这件事情有特殊性,特殊在丈夫是好人,特殊在弟弟被人冤屈在先,但是她不知道,她的奔波能不能救得了丈夫。

二、抢劫罪的主观特征

1、抢劫罪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抢劫罪,学者们的定义并不统一。在刑法学著作中,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2〕

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

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4〕

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5〕

第五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6〕

第六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采取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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