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7:00:32 263 人看过

一、寻衅滋事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房兆丽律师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在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x年x月x日x时x

分,被告人自行到沙墩派出所投案,并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系自愿认罪。本案中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阶段,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官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告人与被害人之前并不认识,更没有什么矛盾。此次犯罪并没有提前预谋,完全是因为重朋友义气偶然发生的。

5、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悔恨。辩护人与被告人见面时,多次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又有悔罪的意愿。从《刑法》的立法宗旨来看,惩罚只对犯罪的是一种处罚手段,而其最终目的是让犯罪分子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为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从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望请能予以采纳。

辩护人:

xxxx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寻衅滋事罪怎么定罪量刑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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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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