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有职业病在医疗期内或者造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职业病单位不得解约
近日,广州市政府官网挂出《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铭文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劳动合同应当包含职业防护内容,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外,企业职业病防护工作将被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一旦企业发生不良记录,将抄送相关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职业防护内容
2011年底至2012年初,白云、荔湾两区发生了毒胶水事件,导致39人疑似中毒,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广州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颇为严峻,且职业病危害本底基数大,全市存在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企业2万多家,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近80万人,涉及皮具箱包制鞋、宝石加工、修造船、IT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二十几个行业。
广州市职业病危害以高风险、高危害的粘胶剂、有机溶剂、矽尘、电焊烟尘为主,同时,铅、锰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和噪声、振动、高温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危害在广州市的危害面也很广。
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历史欠账多,远期职业病危害后果逐渐暴露,当前职业病发病人数已进入凸显期和高发期。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
《规定》要求,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因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劳动者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对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企业不良记录将被抄送至信贷单位
《规定》的另一个亮点则是将企业职业病防护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规定》提出,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职业卫生不良记录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不良记录抄送相关信贷、招投标等单位。
鉴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有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齐抓共管。《规定》明确,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应当包含职业卫生监管内容,并制定职业卫生联合检查方案,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原材料(产品)流通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从生产源头、流通环节上监督减少职业病危害隐患。市各级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出租屋巡查时,如发现职业卫生问题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此外,《规定》明确,安监等部门对船舶修造、箱包皮具制鞋、宝石石材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检查1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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