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三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一、国有农用地的界定是怎样的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从两个面向进行认定,一是城市与农村的面向,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以资源财产价值实现与土地是否可以分离为前提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面向(可分为依附状态不可分离与依附状态可分离两种情形),在依附状态不可分离情形下,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与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一致,即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其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属于集体所有的,其范围内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依附状态可分离情形下,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与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可能相异,如矿藏、水流资源只能专属于国家所有,但其所依附的土地既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在此情形下,土地所有权主体按照城市与农村面向准则进行认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分类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可利用但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在开发后,可以成为用于林业、渔业、牧业、种植业等农用地,也可以成为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居住区等建设用地。
结合宪法关于自然资源面向的资源性土地所有权和城市与农村面向的土地所有权之规定,国有农用地是指位于农村或城市郊区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用途的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土地,包括经开发后可用于农业用途的国有未利用地。
二、对于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的解析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
本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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