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指的是:请求恢复继承权的人和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人)。继承恢复权由被侵害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被侵害人,只指处于中二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的合法继承人。也可以说是,继承开始时就享有继承权,但其继承权又遭他人不法侵害的人。
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侵害后,有以下行使继承恢复权的情况:
一、一顺序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对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分割。例如,被继承人有父亲、配偶和一个儿子。他死后,其配偶和儿子合谋私愤分了他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的父亲,就可以行使继承恢复权。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要求分割遗产甚至实际占有了遗产,这就是对第一顺序继承权益的侵害。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有权行使继承恢复权。例如:被继承人去世时,仅有一个妻子和两个弟弟。继承开始后,死者的两个弟弟私分了死者的全部遗产,这就构成了死者两个弟弟对其妻子合法继承权益的非法侵害,这位死者的妻子可行使继承恢复权。
三、继承顺序以外的其他人,公然以合法继承人自居,对真正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侵害。例如:叔叔死后,侄子要求继承叔父的遗产,甚至排斥叔母对叔父遗产的继承权,将叔父遗产据为自有。这就是侄子对叔母继承权叔父遗产的继承权的不法侵害。受侵害的叔母,就应行使继承恢复权。
四、对胎儿,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胎儿的保留份额一旦受到侵犯,胎儿的人,便可代为请求恢复继承的权利。
胎儿的保留份额遭受侵犯,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继承人不懂法,或利欲熏心,而不承认或漠视胎儿的继承地位,因而不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二)、承开始时,母亲已有身孕但未发觉,处于情况不明状态中,遗产分割以后,才知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留有遗腹子女。
对上述两种胎儿法定保留份额被侵害的情况,胎儿的继承恢复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其父母代为行使最为适宜,因胎儿的母亲对胎儿的利益最为关心,是胎儿的当然保护人。
以上种种侵害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情况,被侵害人应及时主张权利,行使继承恢复权。如果被侵害人不及时或根本不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法律就不再保护这种权利,被侵害人也就永远失去了这个权利。
此外,必须着重指出,继承恢复权,专属于被害人,倘在法定有效期内,被侵害人不及时主张权利而死亡了的,他的继承人不得继承专属被侵害本人的继承恢复权,无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例如,被侵害人应继承的遗产,被其弟不法占有,在法定有效期间内,他知道情况的二年内未及时行使继承恢复权而死亡,那他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就无权主张这个权利。如果被侵害人在法定期限内已起诉至法院,而法院位终结审理他就死亡了的,那他的合法继承人可代他继承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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