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烹饪协会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现有餐饮业网点400万个,其中仅个体私营企业就达380万个,占95%左右。但是,经营者在赚取经营利润时、食客在享用美味时是否意识到了餐饮经营场所中处处都埋藏着一些危险呢?
简单话风险,明白选保险之——
餐饮业经营者责任险
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理想的生活就是住在英国的乡村,用着德国的电器,有个日本的太太,法国的情人,外加一个中国的厨子。单不论这是不是所有人的理想的生活标准,字里行间却透着这样一个信息:食在中国。这话不假,中国是非常讲究吃的国家,也是世界上餐饮业最发达的国家。中国的饮食文化源远流长,餐饮业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行业之一。
案例回顾
2007年5月26日,辽宁省朝阳市某酒店酒店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6人受伤。2007年9月27日,广东虎门镇一家名叫杰记的餐馆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2005年6月,苏州市许先生在一家酒楼用餐时,被服务员端着的热汤烫伤,许先生向法院起诉,酒楼被判赔3.5万元;同样原因,2006年5月19日,河南省漯河市的周先生在饭店吃火锅时被服务员意外烫伤,法院判决饭店赔偿周先生1.7万元;类似事故,笔者也曾亲身经历过,在2007年10月份,笔者在北京市通州区一火锅店用餐时,笔者及笔者的小孩被服务员端着的热汤烫伤,饭店负责了小孩的全部医疗费用500多元。餐馆烫伤食客事件很多,而且尤以儿童受到伤害的居多;
2006年7月22日,山东省日照市某大酒店因提供的食物不卫生,导致20名游客在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李女士(游客之一)将该酒店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酒店业主赔偿原告李女士经济损失2987.32元;
2007年12月8日,郭女士在某饭馆就餐时,因座椅腿折断摔倒受伤致十级伤残。法院判经营者张某承担赔偿损失2万元;2007年3月8日南阳市黄某到位于南阳市天山路的梅城食府就餐,下楼时不慎滑倒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梅城食府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3628元。2007年5月14日,徐先生到某个体餐馆中用餐时,被正在旋转的吊扇突然坠落砸伤头部。法院判决经营者张某承担徐先生全部经济损失700元。
潜在风险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随着餐饮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外就餐频率变得更高,随之而来的各种责任事故也层出不穷,食客与餐厅之间民事责任赔偿纠纷数量越来越多。餐饮经营场所的主要潜在责任风险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意外火灾、煤气爆炸事故造成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二是由于所提供的食品不卫生引起食客的食物中毒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三是由于餐馆设施不完善造成就餐者在餐厅里滑倒摔伤、砸伤、碰伤、割伤、撞伤等风险;四是因为雇员过失行为造成食客烫伤或其他伤害;另外,因餐馆管理不到位也容易引起民事纠纷责任。如因雇佣人员患传染性疾病造成就餐者感染、就餐者停在餐馆车位的车辆损坏或丢失等等。
从保险角度来讲,餐馆行业所特有的这些民事责任风险,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转移的,最适合的责任险保险产品是餐饮经营者责任保险。
保险选择
为了规避经营风险,餐馆购买餐饮业经营者责任保险无疑将是最简单而且最实用的方法。餐饮经营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领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与卫生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旅游饭店、餐厅、自助餐和盒饭业、冷饮业、酒吧、咖啡屋、茶馆、摊贩以及非经营性食堂等场所开设的一种较新的责任保险,也是公众责任险的一种创新形式。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几方面:
针对因保险人提供的经营范围内的食品(不含外卖食品)引起的食客的食物中毒、起源于经营场所的火灾和爆炸、对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维修、维护不当、经营场所自身的缺陷、被保险人雇员的一般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当然,与其他所有保险产品一样,餐饮经营者责任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保险除外责任,如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造成被监护人的损害、因传染病造成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在投保前,投保人应当对相关除外责任也做到心中有数。
餐馆责任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是以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认定通常有三种方式:一是被保险人和向其请求赔偿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是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人民法院判决。
以经营面积100-300平方米的餐馆来看,若选择每年的累计赔偿限额60万元,则按标准费率计算,每年应缴纳保险费应在3000元左右,相对于动辄几十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还是可以承受的。
风险防范
针对餐馆场所的潜在风险隐患,虽然选择保险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却无法弥补餐馆声誉损失造成客源减少及利润损失,因此,餐饮经营者以投保后也应当注意风险防范,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事故发生原因来讲,应重点以下几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一是加强食物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是加强用火管理,对易起火部位——厨房煤气要经常检查,防患于未然;
三是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等,同时加强雇员灭火技能与逃生技能培训;
四是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工作细节,避免过失造成食客被烫伤事故发生;
五是对餐馆设施的安全性检加强检查,同时做好相关部位(如玻璃门、洗手间、清洗过的地面等)的安全提示;
六是做好服务人员的上岗前的体检工作,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能上岗;
另外,对于有停车位的餐馆,还应当派专人做好就餐者车辆的看管工作,防止发生车辆损坏或失窃等事件
保险提示:目前,该险种市场投保率不高,总体大概在1%左右。造成这种局面固然与保险公司的宣传不够到位,而且又缺少强制保险的外部约束机制不无关系;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由餐饮经营者购买力不强所致。一则是由于餐饮经营者风险意识相对薄弱、保险意识不强,甚至一些经营者还没有意识到经营风险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转移;二则是由于经营规模较小,部分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不愿意购买保险。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的私营餐馆来讲,有些民事纠纷责任往往是无法承受的,轻者会影响餐馆声誉造成客源减少、生意惨淡;严重的则很有可能造成经营者破产,餐馆倒闭,经营者还有可能因赔偿责任百背负上沉重的债务。因此,餐饮行业经营者不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餐饮行业潜在的风险,同时更应当懂得利用保险来转嫁这些风险,以确保餐馆生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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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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