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和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所以没有那么多钱付抚养费法院会按实际情况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的法律制度滞后,制约了执行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这两条规定,在法律意义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与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其债权,但是,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同样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院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偿还债务。换句话说,只能在被执行人具有生活必需费用或生活必需品以外的财产时,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即使其财产处于抵押、查封、冻结状态也是如此。然而,现行法律只提出了“应当保留生活必需品”的问题,但如何保留、怎样保留生活必需品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界定不明:
一是生活必需品的界定不明,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是人们生存的必要条件,对保留生活必需的费用,这个问题比较好掌握?可以按当地人平生活标准认定,至于保留生活必需品却难以把握,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必需品,保留当事人生活必需品的原则,生活必需品包括的内容和范围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是生活必需品能否用于抵押、能否作为诉讼保会的标的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能否作为担保物等界定不明,
三是生活必需品用于抵押、查封、冻结、担保后,法律责任界定不明。
四是保留生活必需品与保障实现债权发生冲突时,保留生活必需品能否享有优先权界定不明。
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用于生活方面的必需品也越来越广泛,不仅只局限于过去意义上的简单衣、食、住、行、用等方面。衣、食两方面暂且不说,就住、行、用三方面而言,家庭住房应多少面积为生活必需品、什么样的交通工具为生活必需品、家庭生活用品应包括哪些、电视机、空调设备、洗衣机、冰箱、家用电脑等家用电器是否属于生活必需品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相应制约了执行效果。
三、抚养费用怎么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二、抚养费标准数额的衡量: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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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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