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备受关注的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婚假、产假等作出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具有本省户籍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日;符合新修改《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
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条例》规定生育;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决定还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再生育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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