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主张。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1995年12月17日,N市中能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次日便在《XX日报》上刊登了N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告内容如下:本院已受理N市商业银行申请N市地下商城破产一案。根据上述债权人的申请,凡与N市地下商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之日起至1996年3月17日止,持有关债权或债务证明,向本院申报。债权人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逾期不申报的,一经查出,将依法追究。本院同时决定于1996年3月22日上午8时在本院经济庭召开第一产供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务必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视为放弃债权人会议的权利,特此公告。
公告公布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而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的债权人将原来与地下商城成交的商品中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提回去,有的债权人则从地下商城中拿走商品抵债。在5天时间内,有10户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40.2万元。N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一问题之后,立即通知地下商城停止清偿所有债务,并下令冻结其银行存款帐户。在N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帐户时,发现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冻结了地下商城的50万元的银行存款,此款项系省高院二审判决地下商城赔偿永乐电器厂的贷款,尚未划走。永乐电器厂在法院受理地下商城破产案件后,要求将50万元的冻结款项划走,以便了结执行案。
N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了解到1996年2月22日,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擅自决定提前支付该商城欠某服装厂的贷款62.5万元,该贷款本应于1996年3月20日到期。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N市地下商城的一些债权人的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永乐电器厂能否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为什么?
(3)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决定提前支付某服装厂的62.5万元的贷款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1)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本案中N市地下商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擅自向一些债权人清偿债务,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这种个别任意清偿行为是无效的。
(2)不能。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本案中,地下商城与永乐电器厂的贷款纠纷系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凭生效的判决书向N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不应当继续执行。所以,永乐电器厂是不能划走50万元的银行冻结款。
(3)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本案中,地下商城总经理王某提前清偿某服装厂未到期的贷款,而且实际清偿时间是在N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内,该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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