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继承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8:50:31 428 人看过

2008年1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第8560号,原告张某梅,女,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陈镇区陈陈村14号502室。

委托代理人付某,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陈城区陈镇东村374号。原告张某英,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路491弄14号103室。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北路491弄14号103室。被告人张茂兰,女,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陈陈区陈陈路25弄46号320室。委托代理人陈×郎,普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某华,男,与张某兰同住。被告人金某,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四村37号25室。被告人张某晓,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161号301室。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起诉被告张某兰、金某、张某晓为法定继承纠纷。法院受理此案后,王平法官依法单独审理,公开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法院参加诉讼。现在这个案子的审判已经结束了。原告张某梅、张某英称两原告和被告是姐妹。金某是张某兰的儿子,张某晓是先于父母去世的张某祥的女儿。崂山市这四个村的主人是张大爷、肖大妈和被告人金某。他的父亲出生于1998年9月,母亲于1999年7月去世。房子的现值是55万元。要求该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产权,由两原告张木兰、张晓晓平等继承。具体来说,房主可以支付转换后的价格。不同意金某分得房产的说法的原因是,他没有多赡养爷爷奶奶,而是与爷爷奶奶关系不好。他也不同意张某要求更多遗产的说法,因为张某当时在外打工,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张茂兰辩称,两原告在晚年患病期间没有照顾父母。由被告及其与父母同住的儿子金某照料。当时被告人虽然在外地工作,但经常回上海投资购房。他生前,父母也多次口头表示,要把房子交给被告和金某。因此,双方约定,金某作为赡养较多祖父母的非法定继承人,将其父母共有房屋的三分之二分给他,被告人也应分给张晓晓、两原告人和被告人。同时认定该房屋现值55万,主张该房屋归被告人和金某所有,被告人和金某应将折价款支付给其他继承人。

被告人张某晓辩称,被告人的父亲先于祖父母去世。被告人作为代位继承人,同意被告人、两原告人和被告人张依兰平等继承三分之二的房屋,但不同意被告人金某的意见。经认定的房屋价值55万元,被告可获得折价。

被告人金某认为,被告人作为房屋三分之一产权的共有人,自搬入后与祖父母同住,对祖父母履行的赡养义务较多,应分担祖父母的遗产。经批准的房子价值55万元。被告人和张某主张该房屋归被告人和张某所有,被告人和张某将折价款支付给其他继承人。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梅、张某英与被告张某兰是姐妹,张某晓是1995年去世的哥哥张某祥的女儿。被告金某系张木兰之子。1990年,金先生住在崂山市四村37号25室。他与张某梅、张某英、张某兰和张某祥的父母张某才、肖某珍住在一起。1992年,一个账户搬进了这所房子。1995年,张某和肖某买下了这套房子。张某于1998年9月去世,肖某于1999年7月去世。2007年6月,原告提起诉讼后,金某和张某分别提起诉讼,确认其在该房屋中的股权。今年10月,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虽为购房人,但不具备购房资格。法院裁定,张某的上诉不予支持,金某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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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7日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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