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坠车身亡,旅行社要求黑车司机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10:53:25 197 人看过

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公司诉黑车司机赔偿案,判决司机孟某赔偿旅游公司部分损失7万元。

2009年4月30日,原告某旅行社与被告孟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承运原告的游客由怀柔前往北京市区。随后被告孟某开车运送游客前往北京火车站,当车行至京承高速北石槽桥时,由于机械故障车辆发生起火,车上游客周某在采取自救措施时坠车身亡。事后,死者周某的工作单位对周某的家属给付了补偿并经仲裁对某旅行社进行了追偿。现某旅行社认为其与被告孟某的口头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而被告在承运旅行社游客时未能将游客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于2009年4月23日,某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孟某赔偿原告因周某死亡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口头协议已经构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致乘客死亡,应当承担原告的所有损失。面对原告的指控,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应当是雇佣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另外,自己已告诉原告车辆只能载客5人,而原告坚持要求搭载7人,故原告对于周某的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客运关系成立,被告车辆因出现机械故障并导致周某死亡,故被告应对此承担责任。此外,原告在雇佣被告车辆运送游客时,没有注意到被告没有客运资格,所以对周某的死亡也应有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原告7万元损失。

旅行社为游客住宿被盗埋单

2005年3月9日,徐州市某旅行社与该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四日游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二星级酒店双标间以及应参观的景点,同时约定了双方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组成了包括张某夫妇为成员的30人旅游团,于2005年3月10日乘火车次日凌晨抵达南昌。随后受徐州某旅行社委托的九江某旅行社将该团安排入住在某宾馆。3月11日早晨张某夫妇发现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盗,丢失现金3400元及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微型彩电各一部(台)、手机二部等,共计价值20189元。张某夫妇要求旅行社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徐州某旅行社委托九江某旅行社安排该旅游团入住的宾馆不是二星级酒店。

法院审理认为,徐州某旅行社与某公司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张某夫妇作为某公司工作人员,又是该次旅游的成员,对在旅游中所遭受的损失,有权向徐州某旅行社主张权利。徐州某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没有能够提供合同约定的二星级宾馆,同时张某夫妇也未能妥善保管财物,双方均有过错。被盗的财物均已使用过,应适当折旧70%。徐州某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以赔偿张某夫妇被盗财物折旧后的70%的损失为宜。如果张某夫妇所住宿的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徐州某旅行社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该宾馆追偿。遂判决徐州某旅行社赔偿张某夫妇现金1750,财物折款8226元,住宿费差价款32元,共计10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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