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就能使用作品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23:19:51 303 人看过

一、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就能使用作品的情形有哪些?

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就能使用作品,具体不用获得授权的情形如下: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个人著作权转让怎么缴税?

1、个人著作权转让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计税方法是:纳税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2、个人著作权转让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所以,个人转让著作权的所有权行为,属于财产转让行为,由此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3、个人著作权转让需按照所载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版权又称著作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以,对个人转让著作权应当按所载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三、个人转让著作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个人转让著作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因此,个人转让著作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在增值税上,个人不论是转让著作权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其取得的收入均免征增值税。

公民个人可能是著作权的所有人,在获得著作权后,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著作权的所有权转让给他人。若是转让,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相关税额。实施著作权转让行为的个人,在纳税之前,需要依法先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n(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n(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n(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n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n(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n(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n(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n(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n(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n(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n(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n(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n(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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