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邑县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有机肥质量纠纷案。卞桥镇的36户农民因购买使用某品牌有机肥引起花生苗子大面积死苗现象,经消协调解,获赔偿现金8000元,有机肥2吨。
2011年3月19日,平邑县卞桥镇邱上村民彭先生、后东庄村民刘先生等36户农民在温水镇一家生产资料商店购买了某品牌有机肥2吨。使用该有机肥种植40亩花生,结果发现花生苗出现大面积变黄并逐渐死苗现象。拔出死苗发现花生根系腐烂,且使用的该品牌有机肥50天还未完全融化。农户怀疑有机肥有质量问题,才造成烧根死苗现象。彭先生、刘先生等36户农民立即找到有机肥经销商彭某讨要说法,彭某遂联系生产商。生产商同意无偿提供2吨有机肥,让彭先生、刘先生等36户农民无偿使用降低损失,同时又声称,要想证明有机肥质量有问题,应该到农业部门或质监部门做有机肥质量鉴定。可是此时农户们所购买的有机肥已全部使用,没有剩余有机肥可供鉴定。双方意见不一,未达成和解意见。在这期间,彭先生和刘先生等人也曾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时间过长,取证难度大,证据不充分,等原因,法院建议到消费者协会调解。无奈之下,彭先生和刘先生等36户农民于2012年12月3日,联名向山东省平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希望消费者协会能够帮忙调解,要求经营者或生产商赔偿经济损失。
平邑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彭先生、刘先生等36户农民投诉后,积极联系当事人,同时展开深入调查,通过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证实了彭先生、刘先生等36户农民的投诉情况属实。40亩花生苗子大面积死亡,经销商也到农户田间察看了死苗情况。但经销商彭某认为之所以出现死苗现象,是当年天气干旱,苗子缺水,农户未及时浇灌造成。消协人员展开调查,询问当地种植农户,发现尽管当年天气确实干旱,但未使用该品牌有机肥料的其他农户种植的花生,植株死亡的现象很少。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而经营者彭先生又不能提供该批肥料的产品合格证明。这证明,该品牌的肥料确实存在着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对于36户农民因有机肥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有机肥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买有机肥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有机肥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历时1个多月的多次调解,2012年1月8日,有机肥经销商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彭先生、刘先生等36户农民现金8000元,无偿提供有机肥2吨。经营者同时向生产者成功追偿有机肥2吨。
鉴于以上有机肥出现的质量问题,平邑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应注意以下几点:一、
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找经销商进行协商解决,且莫错过时效。二、协商不成,及时到有关部门去投诉或提起诉讼。以便及时取证,争取赔偿。三、购买各类农业生产资料时,一定要到正规的经销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去购买;四、认真察看该批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五、要索要和留存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的发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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