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8:25:13 105 人看过

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杀人”正当防卫

一起命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秋菊式母亲22个月为儿子讨清白

凶手正当防卫法院判决无罪

2003年5月27日,哈市24岁的朱权在网吧内因几句争吵被人捅成重伤,而在他夺刀将一人捅死一人捅伤后,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历经法院6次开庭审理、判决后,朱权终于被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在被羁押第22个月后无罪释放。朱权能得以无罪释放,除了律师的据理力争,重要的是他有一个坚持儿子无罪秋菊式的母亲。8月12日,记者见到了这位伟大的母亲。

网吧血战双方一死二伤

2003年5月27日晚11时许,22岁的朱权和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宁某来到了哈市原太平区水利小区的一个网吧内上网。没玩多久,酒后也来该网吧上网的李某、崔某等4人见到宁某后,便要找宁某出去谈谈,宁某表示不去,这时他们当中的李某就要伸手打宁某,后被同行的人劝住。当宁某走到楼梯口时,宁某被李某踢了一脚,还遭到了陈某的辱骂。这时,朱权冲上前来进行阻拦,宁某见机离开了网吧。而留在此的朱权却因此卷进了一场流血混战。

李某等人见宁某逃走,就一齐上前殴打朱权。在撕打中,对方王某从其兜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向朱权刺来,,第一刀没捅着,紧接着又来了一刀,这一刀正捅在朱权的后背上。感到后背在流血的朱权于是扑向王某,拼命把刀夺到了自己的手里。崔某见状,敲碎了碗碟,手拿一块碗茬子向朱权的后颈部猛击,其他人你一拳他一脚的也不停的打在朱权的身上。这时,朱权手上的刀便刺向了朝他扑来的人。这场流血混战的结局是,朱权背后一刀使其左肺裂伤,左侧血气胸,法鉴定为重伤。崔某腹部被朱权捅了一刀,造成其肝破裂,法鉴为重伤。而在陈某和李某欲上前时,朱权又将陈某划成轻微伤,将李某捅死。案发后,警方将他们送往医院抢救。

执著母亲坚信儿子无罪

据52岁的徐淑贞讲,儿子朱权在阻止别人犯罪时被人捅伤在医院抢救,而她却不知晓,还在深夜里焦急地等待儿子回家。正着急时,她突然得到了儿子出事的消息,赶到医院后,儿子已经被推进了手术室。医生告诉她,朱权的伤势很重,正在抢救中。在手术进行9个多小时后,朱权被推出了手术室,已经脱离的生命危险。徐淑贞的一颗悬着的心放下了,但在这期间,她又零碎的得到了这样一些信息,躺在手术室的不仅是她的儿子,还有被儿子捅死捅伤的两个人。听到这样的消息,徐淑贞顿时头脑麻木了,儿子要摊官司了。但她却弄不明白,儿子白天出去还好好的,没到一天的功夫怎么就成杀人犯了呢由于朱权从小到大一直是个懂事的孩子,作为母亲她不相信儿子会犯罪,她暗下决心,一定要弄个明白。于是,年近50岁的徐淑贞天天骑着自行车,到处走,到处问,最后她明白了那天晚上在网吧里发生的一切。她知道,出事那天如果不是儿子夺刀刺向对方,那么她现在看到的儿子不应该是在医院,而是在殡仪馆的太平间。同时,徐淑贞还了解,儿子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有可能按三大刑处理。但是,文化不高的她认识到,仅凭他一张嘴,一个人,想让儿子无罪回家,几乎是不可能的。找最好的律师为儿子辩护,于是她决定去找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明。

无罪辩护律师据理力争

徐淑贞找到了王文明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王律师决定亲自代理这个案件。于是,王律师在医院里,面对看守犯罪嫌疑人的警察对朱权做了一次特殊的笔录。通过了解情况和对案件当事人的细致调查,认为朱权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既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条款。而此案朱权的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该承当刑事责任。

确定这点后,王律师电话通知了正在为儿子日夜担心的徐淑贞,说他可以为朱权做无罪辩护。因为按照当时的情形,朱权是在受伤的情况下,把对方的凶器抢过来,而此时,地方还在继续对他进行伤害,这种情况下,朱权要是不还手,可能就被打死。从当时朱权的刺杀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上看,五六个人混战成一团,朱权出刀不可能知道刺伤的是谁,可能刺在什么部位。也就是说《刑法》赋予了朱权无限防卫权。徐淑贞听到这话后,心里敞亮多了,但却犯起难来。家境一般的徐淑贞为了给朱权治病,已花光了所有积蓄。然而,为了给儿子讨回清白和自由,徐淑贞又花高利息从别人手拿了近万元资金,以支付打官司的费用。而在律师为朱权的案件精心研究、反复推敲证据链条外,徐淑贞开始自学法律,下定决心为儿子做无罪辩护。

六审判决凶手无罪释放

2003年9月,公诉机关以王某和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王某、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遂经过终审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和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1年零6个月。同时,二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权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而此时,公诉机关也以朱权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伤为由,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5月12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朱权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遂判处朱权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害人李某和刘某损失10万余元。判决下来后,徐淑贞哭了,结果怎会是这样刚强而执著的徐淑贞擦干泪后,又开始鼓励儿子要把官司进行到底。几日后,朱权以自己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无限防卫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过审理,撤消了原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而重新审理的结果仍是以维持以往判决告终,这时徐淑贞还是执著的坚持儿子无罪。于是,朱权又次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依旧驳回且发回重审。

今年3月14日,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再一次开庭审理。通过王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据理力争,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朱权的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对朱权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成立。于是,法院判决朱权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李某父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朱权服判,不上诉。在法庭宣布朱权无罪的第3天,被羁押22个月之久的朱权终于得到了清白和自由,呼吸到了外面新鲜的空气。但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原公诉机关也提起了抗诉。

2005年7月,朱权和母亲终于接到了终审法院无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当母子相见的刹那,二人竟捧着判决书满含热泪,无语凝咽。儿子被无罪释放了,徐淑贞心里有说不出的高兴,她说当时的那种喜悦之情无以言表,只是想着感谢律师。现今,朱权离开哈市到深圳学习电脑维修技术,而徐淑贞依旧向以往那样天天骑着她的单车,为全家的生计东奔西忙。离开报社时,徐淑贞告诉记者,现在社会上公正、公平的事情越来越多了,儿子能无罪获释,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部门最终能严格执法和公正断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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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9
      我国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