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兼谈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规则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41:38 148 人看过

2002年1月20日,A公司找日公司索要到期铝材货款340万元。日公司表示无力偿还,日公司同时表示,至3月份,C公司欠自己400万元电器货款到期。此时,自己有钱可以还给A公司货款340万元。甲乙双方遂签订还款的书面协议,约定:“日公司于C公司3月份29日还款时,向A公司归还货款,再加上利息(从1月20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计算)。”至4月初,A公司向日公司索要货款,日公司拒绝,A公司起诉。日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现C公司到期未偿还债务,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A公司提出:A日之间的还款协议为附期限合同,期限有始期和终期,A日之间的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至29日日公司就应当还款,不论C公司是否还款。

附条件、附期限的含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条件,是当事人约定以以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利。但该公告应当解释为债务人表示履行债务,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4)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起诉,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若债权人撤诉,当前的规定认为起诉不发生中断的效果一一这是毫无道理的规定。起诉是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是一个事实,难道事实可以被否定吗?更何况撤诉的原因很多,并不等于放弃债权。笔者的观点是撤诉后,原起诉是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己经不可更改。诉讼时效中断,同时包含着价值判断一一债权人是否在积极地主张债权。起诉,就是积极主张债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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